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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2014-03-01 12:37来源:新华网浏览:手机版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本网讯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运用法治方式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要求,国务院对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修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废止2部行政法规。

《决定》修改的8部行政法规分别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决定》取消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缴付期限、首期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无需提交验资证明;同时依照公司法规定,保留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验资证明的规定。

二是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决定》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是将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决定》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将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年度报告制度,并删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四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决定》修改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定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明确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时,鉴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与改革方案相冲突,《决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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