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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中国法制建设在人类立法史上是奇迹

2014-02-28 12:27来源:人民日报浏览:手机版

法治强则国家强

——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

本网讯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在今天的时代条件下,我们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战略目标,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实践迈入了新的征程。怎样理解法治中国的理论和实践内涵?建设法治中国应该把握哪些关键环节?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

记者: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中国已成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对此应怎样理解?

徐显明:不同国家对法治有不同的理解。我国自党的十五大以来所推进的法治,既有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治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在今天中国的国情和语境中,我们既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把法治作为一种国家建设和发展的目标。

法治在任何国家之中都是具有系统性的概念。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质上是一个整体,三者紧密联系。法治中国建设能否成功,取决于这三个方面的统一与融合。其中,法治国家建设包含着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它们在内核方面是一致的,是指整个国家制定了良好的法律,并且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所有环节上有机统一,最终形成运行和谐的法治体系。

法治国家主要指国家生活各个方面法治化。法治政府主要强调行政系统依法行政,行政权力在机构、职权、责任、程序、监督等方面均依法而行,其权力运行公开、高效、廉洁、为民。法治社会则侧重于公平正义社会体系的构建及法治生活方式的养成,由此达到社会在治理上的和谐。三个方面各有侧重。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体现了法治的全局性和整体性。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在本质上也是相通的。依法治国是治国方略,是党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方法。其他两方面都是这个基本方略的延伸。依法执政是对执政党提出的要求,是党的基本执政方式,它实际上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党执政方式上的转换。当我们把依法执政作为党的基本执政方式时,法治自然就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对政府提出的要求。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主要途径,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法治化的基本表现。这三者指向不同,但目的却是相同的。三者共同推进,体现了法治的协调性和配合性。

坚持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指向的目标就是建设法治中国。法治中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度保障。法治中国的概念既有对法治国家理论的继承,也有对法治国家思想的发展,标志着法治国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记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快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和艰辛的实践探索之后形成的,并将不断地拓展下去。当前,建设法治中国应把握好哪些主要环节?

徐显明:我们用改革开放30多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300多年才走完的法制建设之路。2011年我们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这在人类立法史上堪称奇迹。

有法可依,这一点我们做到了。如何全面有效实施法律,目前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从“两个一百年”的国家发展目标上分析,法治中国的建设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候,奠定法治中国坚实的基础。这主要包括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等。第二步是在本世纪中期,即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时候,全面建成法治中国。一个制度强大的国家才是人们所尊重的大国,一个能为人类贡献制度文明的民族才是伟大的民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中国是中国梦所不可或缺的。实现这一目标,法治建设会涉及如下六大环节。

科学立法是法治实现的前提环节。虽然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仍需不断完善。依法治国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法律体系的土壤,宪法是法律体系的主干,法律是法律体系的主枝,其他则是分枝与树叶,制度则是这棵大树上所挂的果子。要使这棵大树枝繁叶茂果盛,就要在民主立法的基础上,大力加强科学立法,使法律合乎规律、顺乎民心。

依法执政是法治的关键环节。依法执政回答的是党与法治的关系问题。这其中有三大关系:其一是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要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相一致,把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其二是党的领导与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其三是党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党既要领导立法,又要保证公正执法司法,更要带头守法。

严格执法是法治的重点环节。严格执法要求文明执法、公平执法、规范执法。政府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国家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在法治体系建设中居于根本地位。行政权在设置、权限、责任、程序、监督等方面均要有法可依。执法者必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由此才可建成法治政府。

公正司法是法治建设的主要环节。司法公正是法的公平与正义的一般价值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而且包括程序公正。司法是和平时期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终极力量。要通过审判活动实现司法公正,而且要让当事人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最终确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全民守法是法治实现的基础环节。其中有两个核心要求:一是普遍性,即普遍守法没有例外,包括执政党、武装力量,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二是平等性,也就是说无论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违法必究。要从制度上消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使守法成为一种习惯,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建立健全公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是法治实现的保障环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际上就是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任何权力都来自法律的授受,都要受制于、服从于、负责于法律。一方面,用人民的权利来制约和监督公权力;另一方面,要使公共权力间形成制约,把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开,实现公权力之间的有效制衡。同时,公权力还应在阳光下运行,即用公开的方式消除权力的滥用与腐败。

记者: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徐显明:法治中国概念蕴含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就是要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进行社会治理,使法治具有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权威地位,使法治成为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救济权利、制约权力的权威方式。

法治的根本目标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增进人民福祉。立法是设计正义,执法是落实正义,守法是维护正义,司法是矫正和救济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执法和司法的底线。人们只有认为法律是公正的,执法和司法是公正的,才会相信法律,才会依靠法治。法治要求处理好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其本质是通过法律使公权力与公民权利达成一种和谐状态。这就要求解决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人民的权利通过法治得到实现和保障,法治才会被人民所选择、所拥护。

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其中,党的领导是根本,只有党能做到依法领导、依法执政,法治中国才有保障,才有正确方向,才会实现其最终目标。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领导干部学会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去推动发展、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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