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轩尼诗起诉烟台一洋酒企业商标侵权胜诉
本网讯 国际知名洋酒品牌“轩尼诗”近日与烟台一家洋酒企业对簿公堂。 该洋酒企业仿冒“轩尼诗”酒瓶的样式,生产自有品牌洋酒。这些外形上酷似“轩尼诗”的酒瓶实际上构成了立体商标侵权。这也是山东省首次审理涉及立体商标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轩尼诗”立体商标遭侵犯 法国“轩尼诗”公司于1870年创始出世界上第一瓶XO,这种酒的酒瓶样式造型优雅独特,极具美感,不仅是该公司的核心标识,也是其极为宝贵的无形财产。2006年,“轩尼诗”公司将这种酒瓶注册为立体商标。 据法国“轩尼诗”公司称,早在2011年,他们就发现以孙某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烟台皇家某公司销售的某款产品,形状以及瓶身整体构成与其立体商标高度近似。 法国“轩尼诗”认为,烟台皇家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标贴有法国皇家某酒业公司名称的产品,立即以书面形式发函,要求烟台皇家某公司停止在任何产品上使用与其立体商标相同或相近似酒瓶。烟台皇家某公司回函认可了其侵权行为,并承诺以后不再侵权。而2013年3月,法国“轩尼诗”公司在成都举行的“第88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上,发现该公司继续销售侵权产品。 2013年3月26日,“轩尼诗”公司委托公证员从糖酒会上,从孙某公司的摊位购买了三瓶洋酒,并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 侵权人被判赔十万元 法国“轩尼诗”公司以此为证据诉至法院,将孙某和烟台皇家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孙某和烟台皇家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 烟台中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且在多家酒水商务网站中均有被告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及宣传。烟台皇家某公司生产销售了侵权产品,由于孙某既是烟台皇家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法国皇家某酒业公司的唯一投资人,并以法国皇家某公司的名义生产侵权产品,所以认定孙某与烟台皇家某公司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烟台中院作出如下判决:判令孙某与烟台皇家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法国“轩尼诗”公司立体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赔偿法国“轩尼诗”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在媒体上就侵害法国“轩尼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傍名牌”易引法律纠纷 烟台中院民三庭庭长任广科告诉记者,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了该立体商标,享有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任庭长提醒,社会应倡导诚信经营的企业文化。企业想取得发展,不能妄图傍名牌搭便车,利用其它企业或产品的市场知名度为自己谋取利益,并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此外,仿冒其它企业或产品的商标,侵犯其知识产权,还极易引发法律纠纷,引来不必要的麻烦。企业应该开拓思维,自主创新独立品牌,掌握核心知识产权,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相关链接 所谓立体商标又称三维商标,是以立体标志、商品整体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等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立体商标往往比平面商标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我国在2001年修订商标法后新增加了立体商标这一新的商标类型,实现了从平面商标到立体商标的跨越,使我国的商标类型更为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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