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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出台一系列“从严”规定 遏制高墙内腐败

2014-02-27 12:45来源:光明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近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这一系列“从严”规定,有哪些亮点?能否守住打击腐败的最后防线,提高司法公信力?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剑指三类罪犯

  “刑罚不单单是惩罚,还是一种改造措施。对那些在服刑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通过法院裁定而给予减刑、假释,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如此解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初衷。

  然而近年来,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背离了制度设立的初衷。尤其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罪犯逃避刑罚执行的现象比较突出。

  为此,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法定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标准,同时严格掌握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要求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针对三类罪犯中有的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根据该意见,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会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这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贪污腐败犯罪也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有必要从严规定。另外这三类犯罪分子的社会关系往往比较复杂,他们拥有一定的权力、金钱和人脉资源,易于通过贿赂收买等方式使自己逃避刑罚的执行。”阮齐林说。

  公开“减假暂”决定书

  现实中,由于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往往不太透明,监管人员相对强势,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容易引发腐败问题。

  指导意见着眼于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督制约,明确规定对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前全国各级法院都建有公开的官方网站,将相关裁定文书在网上公开,必将大大减少背后的‘名堂’和‘猫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

  指导意见还规定,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这一次规定使得县处级和厅局级以上的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最终决定要经过上一级审查,加强了对下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制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为了强化责任、从严惩处腐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对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指导意见还要求,对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的,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长军说,实行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其目的是让监管场所人员、法院审判人员及监督人员对自己的决定严格把关、认真对待。有权必有责,徇私枉法不管何时被发现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这样才能有效控制执法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犯罪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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