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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教授:干涉结婚自由是对婚姻权利的侵害

2014-02-26 13:12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对话动机

    逼婚已经成了当下一种令人关注的社会现象。对于那些剩男剩女而言,逼婚更是难以逃避的亲情考题。逼婚背后存在哪些法律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业内权威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副会长 马忆南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记者:网站出于商业利益推出有逼婚之嫌的广告,或者是父母不顾子女感受一味逼婚,可能会违反哪些法律原则?

    马忆南:我认为个人自由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以个人本位的婚姻契约观为基础进行构建,强调人格独立,宣扬人格平等,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当事人决定和管理自己家庭生活事务的自由,其中最主要者是双方当事人依合意缔结婚姻的自由,法律放松了对结婚、离婚的限制,婚姻的缔结与解除更加自由。婚姻家庭中个人自由的扩张,除了是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思想浸润的结果之外,也与家庭生活中的私密性特征和情感因素有关。家庭是私生活领域,其中很多事务具有私密性,当事人不希望他人干预。

    记者:如同一些反抗逼婚者所言,“为了满足别人而结婚,是不可取的”,这句话从法律层面应该如何解读?

    马忆南:个人自由的伦理基础在于“自己决定权”,即自己的私事由自己自由决定的权利。一个人之所以拥有“自己决定权”,是因为一个智力健全的人是一个理性的人,每一个人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对自己的行为和利益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与决策能力,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判断者和决策者。

    对个人自由的尊重,还出于一个信念:每个人都有权决定并追求自己所向往的“理想”生活模式。而在民主的基础上,并不存在固定的“最佳”家庭生活模式的标准。自治意味着一种自我思考与自我决定的能力,通过深思熟虑,判断、选择自己所向往的“理想”生活模式。

    记者:具体到婚姻这一问题上的自主权,您是如何理解的?

    马忆南:我认为结婚自主权可以解释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其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涉、强迫的权利。结婚自主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结婚、和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形式结婚等。

    记者:干涉婚姻自由是一个比较古老的话题,您能否对此进行一个总结性的分析。

    马忆南:干涉结婚自由是对公民婚姻权利的侵害。这种违法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中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比较典型的。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亲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亲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还有一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阻挠并非禁婚亲的同姓男女结婚,阻挠丧偶妇女再婚,子女阻挠丧偶、离婚的父母与他人再婚等,抱童养媳、订小亲以及转亲、换亲等行为,也是干涉结婚自由的具体表现。父母、亲人和婚恋网站采用各种不当方式催婚、逼婚,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当然,我们也要区分善意提醒、建议与干涉婚姻自由性质的催婚、逼婚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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