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三个“一律”下的减刑假释监督
本网讯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一律提前公示、一律上网公开、一律开庭审理……指导意见中规定加大办案公开透明度的三个“一律”,令人印象深刻。
贪官入狱了,服刑情况如何,向来是公众想了解又不得而知的内容。“暗箱操作”、“花钱买减刑”、“官民狱中差别待遇”等声音在社会上广泛流传,严重损害着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如何规范当前的减刑、假释制度,杜绝制度背后的权力寻租,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现实课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应最高法司法改革要求,广州中院宣布,从今年起其辖区内4座监狱、15个看守所服刑人员的年均约6000件减刑假释案件,将全部在审理前进行网上公示,并将保证至少对20%的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同时,厅级以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还要到省法院报备。此次中央政法委出台的意见则在此改革方向上迈出了更大的步伐。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1月23日,《南方周末》以《健力宝张海外逃背后的减刑权力寻租》为题,报道了当前减刑制度存在的法律漏洞。而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的最新消息,截至2014年1月,检察机关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看守所系统3人,法院系统1人,律师2人。我们可以看到,在减刑权力寻租的链条上,哪些环节最为薄弱。如果说减刑假释工作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违法犯罪惩治力度不够、处罚偏轻,是这些年来产生司法腐败的主要原因。那么,在中央政法委三个“一律”的背景下,实际上为执法司法人员树起了一条“高压线”,可以说打击司法腐败力度是空前的。 在司法公开、追究违法责任的同时,还应该强化既有监督环节。检察机关是我国在行刑阶段唯一的法定监督机关,既负责对监狱的监督,也对法院实施监督。但在实际行使过程中,检察机关既不具有减刑假释的启动权,又无权对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提出抗诉,监督权力缺乏行使的有效方式和路径。审判机关(法院)、执行机关(监狱)、监督机关(检察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应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监督制约关系。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与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与执行机关就各自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供法院审查,以强化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对抗性,改变刑罚执行机关作为减刑假释“隐形主导者”的现状。这便要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细化、完善这种制约机制,使之起到应有的作用,向“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的改革目标矢志前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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