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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德行有示范效应理应要求更高

2014-02-26 12:55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政府官员不同于普通百姓,他们的手中握有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如果他们的道德品性低下,做有悖于公共利益之事,其权力行为所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将严重地损害政府的道德形象。而相反,如果官员能在道德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其示范效应也极其之大。

 

法制网记者范传贵

本网讯  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行为底线是否应高于普通群众?近期发生的多个新闻事件,让关于“官德”标准的讨论再次出现。

2月13日,福建省漳浦县一名公职人员被单位撤职处分,原因是有网友在新浪微博爆料,该名公职人员与一女子未婚生子,并抛弃这名女子,欲迎娶另一家世较好的女子,结果产生婚恋纠纷。

无独有偶。在该事件发生前数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出台了一个“公务员行为规范”,对公务员的行为要求延伸到工作时间以外,要求“不得存在婚外情”、“不得观看黄色影视”等。

对此,这份“规范”的起草方表示,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他们认为,公务员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行为底线也应高于普通群众。此说法一出即引来社会广泛讨论。

相关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样的规定并不是将公务员特殊化,“官德”不仅直接影响政府的公信力,而且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绩效。作为社会精英人群,公务员的道德水平会起到很强的示范作用,理应有更高的要求。

公务员“不准看黄片”遭调侃

一共3197个字的《大东区公务员行为规范》,制定时花了两年时间,前后修改近20遍。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该规范的起草人、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张书记强调了其严谨性:“必须每一条、每一句话、每个词儿仔细论证、研究、推敲,有点像立法,相当严谨、严肃。”

正是这个“严谨、严肃”的文件,一公布即引来网友们带着戏谑的质疑——“沈阳大东区规定公务员不准看黄片”。

这一质疑源于该规定中对公务员8小时工作外行为的规范。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发现,《大东区公务员行为规范》中对公务员工作外的要求包括:不得家暴或虐待家人、不赡养或抚养家人;不得存在婚外情;不得观看、收藏、传播黄色影视和书刊;不得罔顾群众安危,不见义勇为;不得赌博;不得抵制社会公益活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得在公共场所酗酒;不得违反社区管理规定……

这部分内容遭到部分网友质疑,但恰恰被张书记视为整个规定的亮点。

“当前也确实出现了一些公务员在这些问题上犯错误的事件,让群众深恶痛绝,对公务员的形象影响很大,需要有这样一个规范进行约束。”张书记解释道。

事实上,沈阳市大东区并不是第一个对公务员工作外行为进行约束的地方。2011年4月,江苏省南通市就曾出台《公务员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行为规范》,对公务员职务之外的生活进行了详细约束。

南通市人事部门称,他们观察发现,在绩效评估、机关作风考核等制度的严格约束下,公务员在单位的8小时之内,大都能勤勉敬业、表现尚佳,但下班离开机关后,一些公务员的表现则不尽如人意,言行举止甚至不如普通群众。

负责起草该规范的南通官员对媒体表示,即使离开岗位、处于职务之外,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也不能等同于一般人,“公务员是党和政府路线方针的执行者,反映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和行为底线,理所当然要高于普通百姓”。

“官德”理应有更高要求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李春成曾对“官德”有过专门研究。他认为,“官德”不仅直接影响政府的公信力,而且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绩效。

“中国向来有官文化的传统,自古以来都有‘吏为人师’的说法,作为社会精英人群,公务员的道德水平理应起到典范作用,对社会道德水平产生示范性。”李春成认为。

据他介绍,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官德”建设。进入21世纪后,不少地方党委和政府纷纷出台政策,将德行考察列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的重要指标,内容和举措纷繁多样。

《法制日报》记者留意到,在去年中央下发的多项规定中,也有部分指向官员的工作外个人行为。

去年12月19日,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

10天后,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要带头遵守禁烟规定,并要求“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

“比如吸烟,看似个人行为,但领导干部如果在主席台上吸着烟,不仅影响别人的健康,对党的作风和形象更是一种损害。”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认为。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也持相同的观点,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他表示,中央发文对领导干部个人行为作出规范,对全国示范作用十分明显。

中国伦理学会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孙春晨在此前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解决道德问题,尤其需要官员和处于有权岗位的人员起到示范作用。

“政府官员不同于普通百姓,他们的手中握有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如果他们的道德品性低下,做有悖于公共利益之事,其权力行为所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将严重地损害政府的道德形象。”孙春晨说,“而相反,如果官员能在道德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其示范效应也极其之大。”

为公务员建立道德档案

对于此类道德规范,一个十分普遍的质疑是,要如何执行?如何监督?

李春成坦言,这种担忧的确存在:“要真正考核起来成本可能会很高。”

他认为,目前一些“道德规范”大多对公务员的某一个具体行为作出了规范,这些具体规范更适合作为倡导性的建议,而不适合当做具体考核标准。

“我们不应拘泥于公务员的某个具体行为或表面言行,比如一个公务员他有一次救了落水儿童,我们不能简单评判这个人道德品行十分良好;也不能因为他的一些言语就作出判断,而应该综合考察、反复印证,这样才能真正看出一个公务员的道德品行。”李春成说。

他认为,公务员的内在德行需要较长时间的观察,只有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道德言行才能合理地推导出其道德品行。他据此建议,应该为公务员建立德行档案,档案不仅可以记录公务员较长一段时间内的德行表现,并据此合理地推断其道德品行,而且理性地看,具有较差的品行记录的人,较之那些具有较好声誉或没有任何历史污点的人,更有可能选择违背道德准则行事。

除了提出具体建议外,李春成还向《法制日报》记者强调,规范公务员道德切忌“避重就轻”。公务员的德行考察内容,重心还是应该放在其与公共权力和公共服务有关的公共道德品行(如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上,私人道德品行和社会生活品行应放在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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