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案件判例 >

河南省煤层气公司原董事长姜光杰受贿千万元被判15年

2014-02-22 13:17来源:新华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郑州2月22日电(记者李鹏)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郑煤集团原总经理、河南省煤层气公司原董事长姜光杰受贿案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姜光杰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姜光杰,男,58岁,2004年至2011年历任郑煤集团总经理、河南省煤层气公司董事长。2011年5月,姜光杰因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收受干股、收受承包商和供应商贿赂,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6月被免去相关职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姜光杰在担任郑煤集团总经理、河南省煤层气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及索贿事项包括:收受、索取煤矿工程承包商吴某某50万元、平顶山市某煤炭运输企业董事长孙某130万元、南京市某煤炭设备企业董事长段某某33万元以及平煤神马集团副总张某和郑煤集团原运销公司经理任某某美金各1万元;同时,还接受了深圳商人王某某所送的价值784万的公司干股,以上各项金额共计超过千万元。

  法院认为,姜光杰身为国有公司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