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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峨眉电影集团副书记张北川一审被判18年

2014-02-22 13:14来源:成都商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去年11月22日,该院对原峨眉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四川省电影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张北川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北川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北川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收受成都市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某211万元,收取下属119万元。2003年10月,张北川个人决定并安排下属以省电影公司名义向四川太平洋电影院线公司借款114万元,借给包括其在内的7名省电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营利活动;张北川个人还在省电影公司“小金库”中挪用25万元用于个人使用。2003年12月,在省文化厅未批复,未经合法机构评估,且未签订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张北川组织省电影公司班子成员决定,将紫荆电影城2楼卖给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后,将购房款分给大多数职工。张北川组织省电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将本应办理到省电影公司名下的紫荆电影城1、3、4楼期房项目,整体转让给职工集资成立的四川紫荆影业有限公司,张北川共造成省电影公司国有资产1896万余元流失。2003年10月至2010年12月,张北川利用职务之便,将属于省电影公司的国有公司资金合计436.86万余元无偿转为四川紫荆影业有限公司收入,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北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3万元,为他人谋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北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39万元归个人使用,并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张北川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1896万余元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张北川滥用职权,将国有公司资金436.86万元无偿转为民营公司收入,造成国有公司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北川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张北川在立案前,主动交待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其部分受贿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紫荆影业有限公司立案后退回全部涉案款,张北川家属代为退还全部受贿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透露,一审宣判后,张北川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李嘉 成都商报记者 姚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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