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枪示警是紧急处置的应有之举
本网讯 《人民公安报》1月9日8版刊登文章《面对哄抢该如何维持秩序》,就下述新闻事件进行了探讨:1月4日,甘肃省榆中县一辆满载橘子的大货车不幸发生侧翻,6万多斤橘子滚落一地。百余名附近居民先是围观,后是哄抢橘子,场面一度失控。从民警出警到哄抢平息,持续近6个小时。为防止场面失控,民警在远离人群处鸣枪示警。笔者理解这里的“维持秩序”,是制止哄抢蔓延以维持正当的社会秩序,主旨在于讨论研究现场警察如何正当履行执法之出警任务。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31条的规定,笔者提出以下看法,仅供参考。 第一,迅速判明现场情况和事件性质。 笔者之子也是公安刑警,根据笔者对公安工作的了解,出警人员一般只强调迅速出警,因为这是维持秩序的首要前提。所以,警察赶到现场后,最紧要的工作就是判明现场情况,迅速弄清事态性质,为即将展开的紧急处置提供依据,避免盲从和误判。就本次事件而言,明显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的15种情形,而属于无组织、非暴力、贪小便宜的集体意识诱发因素下的群体哄抢事件。 第二,针对现场性质迅速作出反应。 本次事件的性质属于群体哄抢事件,赶到现场处置的警察对这一事件性质的判断是准确的。而在哄抢声和喧闹声交织的情形下,警察靠嘴喊已经无济于事,鸣枪示警成为唯一选择。一方面,子弹脱离枪口的瞬间发出的声响,可以压制任何用嘴发出的声音,使整个现场混乱的状态在突如其来的枪声震慑下停止;另一方面,哄抢行为本身的违法性、非正义性必须受到正义枪声的警告。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器,而武器则是暴力机器的强力象征,更是警察必备的应急之物。所以,鸣枪示警是警察现场处置的应有之举,不值得大惊小怪,更没有理由给予非议。 第三,鸣枪示警后更须冷静处理。 鸣枪示警后,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迅速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继续违法犯罪行为。从实践经验看,个体性违法犯罪行为一般都可能迅速停止,但群体性违法犯罪行为有时很难停止。首先因为群体的惯性作用使得哄抢橘子的居民无法收手;其次个别人的煽动打气发挥了作用;再次,哄抢橘子的居民自认为是捡而不是偷,会认为捡几个橘子算不了什么。当这种情况出现时,警察务必做到冷静:如果事件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的15种情形之一,可以在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射击,制止和平息暴力犯罪活动;如果性质属于一般群体性哄抢事件,断不可以在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射击,因为警察面对的是愚昧无知、手无寸铁的群众。他们的行为尽管具有不法性,但不能采用极端手段处置。本次事件的出警人员正是本着上述原则,保持了现场处置的理智,避免了更加严重后果的发生。总的来看,现场管控方法是适当的。 第四,后续事宜的妥善处置事关处警质量。 当警察鸣枪示警未能起到警告和震慑违法哄抢行为的效果,接下来的情况是很糟的:持续性哄抢直到东西被抢光。这是警察最不愿意看到的,但这却可能是真实的结局。这个时候,绝不是警察离开现场的正当时机,出警民警应当依靠当地政府、群众性自治组织,深入调查参与哄抢者,通过教育多数、孤立少数的攻心政策,将其中的组织者、煽动者及少数最坚决分子作为治安处罚的对象;采取录像、拍照、录音和询问证人等方法,及时固定证据,为处罚提供依据。如此,既保障了处警质量,又伸张了执法正义,更维护了公安机关在民众中的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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