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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的案子,该如何侦办?

2014-02-20 12:55来源:人民公安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围绕案发前后细节,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旁证、物证等外围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锁定犯罪事实

    ●针对嫌疑人辩解,多方收集证据逐一推翻,堵死其狡辩“退路”

    ●树立诉讼意识,追求判案、定案的终极打击效果

    马杰 刘亮

    2013年6月份,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警大队协同相关派出所通过缜密侦查和取证,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成功侦办一起双腿残疾人实施的特殊抢劫案,使该案得以顺利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有罪。现将该案侦办经过、经验和启示与大家一起交流。

    案件回放▲▲▲

    女孩报案称遭打劫,嫌疑人双腿残疾,铁证面前“合理”辩解

    2013年6月8日凌晨4时许,18岁的女孩吴某来到宝安分局上川派出所报案,称遭所乘出租车司机抢劫。吴某6月7日晚10时许从东莞市乘坐出租车到深圳市宝安区表姐家,在下高速公路出口不久,出租车司机将车停下,企图对其实施强奸。后因吴在生理期作罢,随后该司机持一把黑色手枪威胁吴某,抢走吴某2部手机、现金1000元以及身份证,之后司机逼迫吴某下车。

    年轻女子遭出租车司机持枪抢劫且险遭强奸,案情重大。宝安分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初步判断,可能是“黑的”司机见是单身女子,乘机抢劫。6月9日下午,侦查人员掌握嫌疑人在东莞市常平镇活动的情况,于当日下午4时许,将驾驶“黑的”正在候客的嫌疑人王某抓获。

    侦查员将犯罪嫌疑人王某从驾驶室拉出时,竟发现其双腿残疾,需要依靠拐杖才能行走。这样的人,怎么会实施抢劫,是不是抓错人了?

    侦查员立即将嫌疑人和汽车带到当地公安机关核实,并将王某的照片发给在深圳的同事。民警立即找报案人吴某对照片辨认,吴某当即辨认出王某就是当晚对其实施抢劫的司机。

    侦查员一方面突审嫌疑人王某,另一方面对王某的车进行搜查,在其车内搜出受害人吴某被抢的身份证和一支塑料仿真手枪,随后又从王某住处搜到吴某的2部手机。

    侦查员本以为从嫌疑人车上和住处缴获被害人的身份证、手机以及作案用假枪,应该是认定这起抢劫案的铁证了,然而,当侦查员讯问嫌疑人王某时,王某却完全否认实施了抢劫!

    案件疑点▲▲▲

    是嫌疑人狡辩,还是女孩另有原因报假案?

    王某辩称:6月7日晚他从东莞拉了一名女子到深圳,后来该乘车女子无钱,不付车费。他不让女子下车,该女子就声称要叫人过来砸车。于是,他就拿塑料枪吓唬该女子,后将该女子的2部手机和身份证扣押,让女子日后送车费来换回手机和身份证。王某还声称,自己虽从事“黑的”运营,但悬挂的是真车牌,又双腿残疾,不敢也不能实施抢劫。

    该案究竟是嫌疑人企图推脱罪责,还是吴某另有原因报假案?侦查人员意识到这起“人赃并获”、看似证据确凿的抢劫案并没有那么简单。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提出该案认定抢劫证据不足。

    侦查员经过仔细分析,认为该案确实还存在以下疑问:

    一是缴获的手机、身份证和手枪并不能直接证实王某实施抢劫。因为司机王某并不否认拿了对方的手机和身份证,并且承认拿塑料枪吓唬对方,王某称是因车费纠纷引起的,并不是完全没道理和可能;

    二是从乘车时间推算,吴某打车到宝安的时间是0时左右,而其报案时间在凌晨4时左右。为什么吴某没有第一时间报案,也存在疑问;

    三是在以往侦查办案中,侦查员确实从没有遇到过双腿残疾人实施抢劫这类暴力犯罪案件,王某辩称自己双腿残疾没办法实施抢劫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四是王某当晚驾驶的“黑的”悬挂的是真车牌(未遮挡),当晚经过有监控设施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其应该知道实施抢劫很容易被公安机关追查到,而且其在事后并没有关闭手机或逃跑等逃避追查的可疑行为。

    排除疑问▲▲▲

    深入调查取证,逐一反驳嫌疑人辩解

    犯罪嫌疑人因身体残疾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该案移送起诉后,侦查人员并没有停止对该案的侦查,并与后期接手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和法官积极沟通,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一步深入调查取证,一一排除疑问,逐一反驳嫌疑人辩解。

    详细了解案发前后细节,找相关旁证来加以佐证

    1、被害人称当时在东莞上车时有两名男性朋友陪同并与司机讲好到宝安的价钱为180元,侦查员找到吴某的两名男性朋友证实此为事实。同时,调取被害人上车现场的录像也显示有两名男子送被害人上车。以此推断,被害人上车前有朋友送且讲好车价,不带钱乘车不合常理,以此可反驳犯罪嫌疑人称对方没钱付车费的辩解。

    2、被害人讲到其被抢劫后,因为没有手机无法和其表姐及时联系,而且身上没钱,只好先打出租车到其表姐家后,并由其表姐支付车费。随后,被害人和其表姐到派出所报案。侦查员向其表姐求证,证明被害人所讲内容为真。这可以解释被害人在案发三四个小时后才报案的原因。

    3、被害人称,在司机王某威胁抢劫过程中,其接到朋友邀请她吃宵夜的电话,为了引起其朋友的警惕,被害人假装生气拒绝并挂断电话。侦查员找到其朋友印证了被害人所讲事实,后又调取其通话记录,显示此次通话时间仅有9秒。这些证据印证了被害人所陈述的细节。

    多方取证,逐一反驳嫌疑人的辩解

    1、嫌疑人辩称所驾驶车辆的车牌是真牌,很容易被查到,如果自己实施了抢劫早就跑路了。侦查员询问被害人得知,司机抢了手机,还让她交出身份证(共2张,另一张是被害人表姐的),威胁她不要报警,否则就到其老家报复其家里人。在下车时,司机胁迫被害人背对车子不准回头看。以此可以证实,王某在抢劫后采取了威胁被害人不要报警、不让看车牌等一系列逃避追查的行为。

    2、嫌疑人辩解称自己双腿残疾无法实施抢劫。通过调查证实,案发前后犯罪嫌疑人一直坐在驾驶位,整个抢劫过程在车上完成。嫌疑人没有暴露自己双腿残疾,被害人也没觉察到王某双腿残疾。以此判定,犯罪嫌疑人双腿残疾并不妨碍其在本案中实施抢劫。

    3、嫌疑人辩称,在对方下车时,还给了对方一张名片,让其联系自己付车费赎回手机,并称警察在抓他时手里拿有他的名片,这名片就是他给乘车人的。侦查员向第一时间接受报警的民警了解到,被害人在报警时并没有向公安机关提供王某的名片。王某所称抓捕警察在抓他时手里拿的他的名片,实际上是侦查员从其车上搜出的名片。当时在场的嫌疑人王某看到这一情景,然后借机辩解。侦查人员在制作抓捕经过证据材料中详细记录了该细节,有力地反驳了嫌疑人的辩解。

    收集固定客观证据,间接佐证抢劫行为

    1、涉案手机价值远超车费。侦查员委托物价鉴定部门对涉案手机定价,认定2部手机价值5000元,远远超过车费180元。以此可推断,即便受害人身上没钱,可以用手机联系其表姐到其下车点,帮其付车费,完全没必要用超出车费数十倍的两部手机作抵押当车费。因此,嫌疑人王某的辩解明显不合常理。

    2、下车地点不合常理。侦查人员详细调查确认,被害人的下车地点与其目的地相差近10公里,且下车地点比较偏僻。这可反驳司机王某辩称的车费纠纷理由。因为一般情况下,乘客到目的地临下车时,才会与司机谈到车费问题,才可能发生车费纠纷。而王某将被害人带到距离其目的地还有近10公里的地点停车,且选择比较偏僻的地点,可以推定王某故意将被害人带至偏僻地点,以便停车实施抢劫。

    3、涉案手机状态印证嫌疑人逃避追查心理。侦查人员从嫌疑人住处提取手机,在办理提取扣押手续时,对手机还有电但处于关机等状态给予了详细记录固定。以此可以佐证,嫌疑人抢得手机后有故意逃避追查的行为。

    该案在开庭审理中,王某依然矢口否认抢劫。法院在控辩双方质证、辩论后,依据前期侦查人员获取的大量翔实证据,最终排除合理怀疑,认定王某实施抢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经验启示▲▲▲

    侦查取证重心要由突破口供向收集外围证据转移

    该案在侦办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以种种理由自始至终否认实施抢劫。侦查人员经过仔细分析、多方取证,最终在“零口供”条件下,认定该抢劫案犯罪事实。这给我们新时期的侦查办案工作以经验和启示:

    (一)学会在“零口供”条件下办案。该案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围绕案发前后细节,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旁证、物证等外围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锁定犯罪事实。

    目前,法律对侦查讯问手段设置了严格程序,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会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在侦查中,要做“零口供”破案准备,树立“零口供”取证意识。侦查取证重心要由突破口供向收集外围证据转移,注重收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外围旁证锁定犯罪事实。尤其在办理重大、敏感、疑难案件时,要提前做好“零口供”抓人、破案、定案的准备。

    (二)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该案在人赃俱获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并没有片面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辩解没用,而是针对其辩解,多方收集证据逐一推翻,堵死其狡辩“退路”。

    在实际侦查办案中,侦查人员在收集到指纹、DNA、赃物后,往往会认为证据确凿充分,而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理不查。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就会在庭审时提出来,侦查员再去补查,往往为时已晚,嫌疑人很轻易逃脱打击。因此,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通过客观全面的调查取证来检验嫌疑人的辩解,及时给予查实或查否。这样,一方面不会办错案,另一方面把犯罪嫌疑人企图逃避打击的狡辩“退路”提前堵死,不留“狡辩空间”。

    (三)树立诉讼意识。该案在抓人破案后,侦查人员没有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取证,在移送起诉后,仍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和法官做好沟通,积极主动完成他们提出的侦查建议,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为后来庭审中公诉检察官反驳被告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辩解打下基础。

    因此,在今后侦查工作中,不能满足于抓人破案,而要树立诉讼意识,追求判案、定案的终极打击效果。每一步工作不仅要想到查出谁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而且还要想到并切实做到怎样把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不仅要站在检察官的角度开展工作、收集证据,还要站在法官的角度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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