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一局长受贿 本应处罚承包商却改口帮忙
本网讯 打电话要下属公司带他出国旅游、收到钱物后不处罚非法分包者……日前,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原局长朱某因受贿25.4万元,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朱某今年49岁,自2010年8月起先后任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局长。
经查明,2006年至2012年,安徽某公司中标承建宣城市多项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公司领导先后送给朱某现金14.7万元。2006年初,朱某得知下属某公司安排员工赴国外旅游,便向该公司提出要求同行,该公司迫于朱某的权力,被迫答应,并支付了朱某的旅游费用7000元。2012年,天津某公司中标宣城市环城大道Ⅱ标段建设项目,后将工程违法分包个体工程承包商张某施工。朱某发现后,多次扬言要处罚张某并将其清理出场,张某分三次送给朱某人民币10万元和烟酒若干,朱某笑纳后不仅没有处罚张某,还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了张某很大帮助。 一审宣判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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