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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消费投诉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

2014-02-15 12:59来源:人民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北京2月14日电 (记者成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4日发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办法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也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办法规定,消费者在投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办法明确,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4日同时发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办法明确,工商部门应严格按计划实施抽检,不得随意抽检。工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工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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