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规范审查起诉非法证据排除
本网讯 (记者周以明 杨彰立 通讯员潘燕) 贵州省检察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查起诉排除非法证据指导意见》,对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非法证据的认定、瑕疵证据的完善、非法证据的调查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该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排除非法证据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存在“以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五种情形的言词证据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言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经过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后仍然不符合常理及逻辑等五种非法实物证据的情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指导意见还列举了辨认笔录等其他法定证据种类中存在取证程序严重违法等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十一种情形,列举了存在瑕疵证据的九种情形并规范了对瑕疵证据的补正方式,明确不能采用制造假证、倒签时间、无中生有等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补正。 指导意见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告知程序,要求检察官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问其是否遭遇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情形,并记录在案,按相关规定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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