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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建立

2014-02-13 18:22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法制网记者 张维

  民政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把好社会力量进入儿童福利领域的入口关,确保其发挥积极作用,严格防范借儿童慈善活动非法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

  反对搪塞阻止社会力量慈善帮扶

  《意见》明确,凡是有爱心有条件的个人、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都可依法依规开展关爱儿童的慈善活动,反对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搪塞和阻止社会力量提供正常的慈善帮扶。

  《意见》要求逐步实现对象互补。民政部门严格执行已有的制度和政策,落实对制度覆盖群体的保障,不断拓展保障范围。社会力量积极探索对未纳入制度保障的困境儿童的救助和服务,为福利制度建设提供经验参考和政策试点。

  逐步实现项目互补。民政部门通过福利制度建立普惠型项目,解决各类困境儿童群体最具共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社会力量以满足多元化需求为目标,根据儿童的特点、处境等遴选保障对象,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救助和服务。

  逐步实现方式互补。面对同一目标群体时,福利制度侧重于经济保障,社会力量在进行经济援助的同时更加侧重于提供服务。专业化的慈善组织有效参与福利制度的实施系统和监管系统运行,帮助提高福利制度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福利制度的社会效用最大化。

  避免交叉救助重复救助

  《意见》规定,引导社会力量确定服务对象。在国家实施孤儿保障制度、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各级民政部门要引导社会力量特别是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患大病重病儿童、患罕见病儿童、流浪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的救助和服务。要全面掌握各类困境儿童群体的基本状况,帮助各类慈善力量锁定帮扶的目标群体及具体帮扶对象,避免不必要的交叉救助和重复救助。

  民政部门还需指导社会力量界定工作内容。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患大病重病儿童、患罕见病儿童、流浪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等群体,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各类社会力量兼顾经济援助和服务支持,既帮助儿童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需求,也满足儿童在教育、医疗、安全、心理健康、社会融入等方面的需要。对于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群体,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专业性强的慈善组织合作,使其协助监督基本生活费发放、医疗和教育方面优惠待遇落实等政策的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借助社会力量共同探索儿童保护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秉承儿童优先原则,在引导社会捐赠、配置慈善资源时,向关爱儿童的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作出倾斜。要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将一定比例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投向困境儿童的救助和服务、儿童大病医疗救助项目。鼓励各级民政部门用好本级彩票公益金,设立示范性项目,发挥引领作用。将优秀的慈善组织、慈善项目及时推荐给各级工商联组织和民营企业。

  不得用社会捐助冲抵孤儿基本生活费

  《意见》定位明确。强调政府是保障儿童福利需求的责任主体,各类社会力量开展的活动是对政府工作的必要和有益补充。不得将民政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能和任务转嫁给慈善组织,不得用社会捐助或慈善组织对儿童的经济援助,来冲抵孤儿基本生活费等财政支出。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供需两方面着手推动相关信息的无缝对接。在需求方面,要充分利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与学校、医院等部门的联动,建立各类困境儿童的档案。在供给方面,要借助中国慈善信息平台、《慈典——慈善救助信息实用手册》等渠道,掌握本地儿童福利领域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情况。要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慈善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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