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利生产“毒血料” 沭阳一女作坊主被逮捕
本网讯 2月11日(记者胡永平 通讯员李晓菊)添加明令禁止的有害物质生产“毒血料”等有毒食品,不论实际后果,一律认定“酿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2月10日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按“两高”新司法解释,直接认定了违法事实,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仲某。
经查,犯罪嫌疑人仲某,女,1973年10月生,沭阳县人。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6日间,犯罪嫌疑人仲某在位于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某铝业院内的出租厂房内,在未取得工商及卫生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为使收购来的鸡血、鸭血、鹅血凝固快,多次非法使用工业卤片(工业氯化镁)作为添加剂溶解后放入鸡血、鸭血、鹅血中,后制成血料向周边农贸市场进行批发零售,非法获利1.5万余元。2014年1月6日经匿名群众举报,仲某被当场抓获归案,另查扣疑似“毒血料”500余斤。经检测,现场从犯罪嫌疑人仲某处查扣的血料中均检验出镁为149mg/kg。 承办检察官提醒:工业氯化镁能够减少血料凝固时间,对人体会引起尿毒症、胆结石、肾结石等疾病,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制品,人长期使用含有工业氯化镁的血料,会对健康产生严重危害。 法律链接:我国首个相对全面系统、专门针对食品犯罪的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去年5月4日正式实施,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前制裁这类毒食品生产者很困难,必须找到受害群体,查出受害者中毒损伤的部位,才能汇成完整“证据链”。该《解释》实施后,只要食品中添加了有害物质,就可以直接立案,大大减省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办案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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