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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援助律师作用欠佳的原因分析

2014-02-11 18:29来源: 齐鲁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在具体调研过程中发现,三方面因素影响此类案件援助律师作用的发挥:

    
  一是缺乏办案保障机制,影响律师积极性。此类案件中,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要开展比其他案件更多的调查、走访以及帮教活动,因此需要投入较大的财力和精力。由于法律对援助律师需要履行的义务、办案经费保障等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给予律师的相关费用偏低,致使援助律师办案积极性不高。大多表现在会见被告人时敷衍了事、法庭辩护过于简单等方面。

    
  二是律师介入案件过晚,辩护效果不理想。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大都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出庭辩护,侦查和起诉阶段指派律师的情况很少。由于律师介入时间晚,没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在庭审中往往准备不足,辩护效果不理想。

    
  三是就案办案,帮教意见较少。为了达到法庭从轻处罚的目的,援助律师往往在案件判决前能够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挽救,使其有认罪、悔罪表现。而针对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情况,援助律师在法庭上拿出对被告人的帮教意见的则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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