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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谈环保局拒绝公开排污企业:不属涉密事项

2014-02-09 12:50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2013年年底,湖北省武汉市通过当地媒体发布该市有史以来最大的环保罚单———“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被罚121.5万元。对此,当地市民王先生较上了劲:“某企业”是何方神圣?几次找有关部门并要求信息公开的王先生,仍没有得知“某企业”的大名。

市民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绝

被誉为“千湖之省”的湖北,近年来水体保护形势令人堪忧。1月22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被称为历史上最严格的水污染防治制度———《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获高票通过,湖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称该条例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要求全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王先生去年年底获悉武汉市环境保护局这一罚单后,即于2013年12月25日到该局网站上申请公开“某企业具体信息”。

今年1月17日,王先生收到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回复,称被罚121.5万元的企业为武汉市一家工业企业,鉴于该公司属于不宜公开单位,有关其名称、地址等具体信息不予公开。2013年3月12日,这家公司发生废水超标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其121.5万元。

王先生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公众应该知道该企业的名称,以便于今后进行监督。

记者采访中,有不愿具名的政府工作人员推测,不公布这家企业的信息也可能是为了让企业更好地整改,这也是惯例。

企业多次因排污超标被罚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如涉及到国家机密,企业以及个人隐私,是可以不公开的。这家企业的信息涉及到国家机密,所以不能对外公开。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事实上,早在去年5月2日,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就首次通过媒体发布了这一信息。有记者询问环保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这家企业生产的产品性质敏感,不便透露。据该局发布消息称,这家大型机械工业企业位于该市武昌地区,连续多年被国家环保部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2012年7、8月间,该企业就因总排污口出现废水超标情况而接受过处罚。去年3月,该企业再次发生部分含有机物的循环水泄漏。

“既然连续多年被国家环保部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为何信息不能公开?”王先生对此不解。

武汉市环保局宣教中心副主任王勇表示,这家企业虽被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但名字不在公布的目录之中。在环保局的官方网站上,也没有公布对其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因为这家企业生产的产品性质敏感,所以在发布信息的时候,该局决定不公开这家企业的名字,环保局绝不是为了给这家企业打掩护,而是为了保守国家机密。

行政处罚不应属涉密事项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庄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关于例外的规定线条很粗,这也让公开和不公开之间有了很大弹性。出于地方利益考虑,某些行政机关为逃避信息公开,很容易借此钻空子,甚至让可以公开的变成不能公开的。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则认为,行政处罚事项肯定不属于涉密事项。社会公众有权了解行政处罚是不是严格,执法是不是有法定依据,执法效果能不能警示其他违法对象。

秦前红表示,行政处罚不会涉及企业的生产内容和商业秘密,企业生产的产品敏感不能作为涉密的理由。如果涉及国家秘密,该信息是否曾按法律规定向上级部门或保密部门申报?另外,保密的设定机关应该是保密机关,环保局应该会同保密单位共同制定保密事项。行政机关不能为了抗拒公众的知情请求,而设立保密事项。否则,公众知情权如何保证?法制网记者胡新桥 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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