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长收好处费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网讯 本报讯 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之便,在处理村集体土地租赁事宜过程中,伙同他人收受租赁者给予的好处费,使租赁者得以顺利续约承租村集体山地。近日,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村民小组组长许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六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高某于2008年承包租赁了红光村的集体山地,2011年到期后,高某与红光村村民小组组长许某以及其他村民陈某、杨某等六人协商续租,商定租金每年3万元,另外再支付给许某、陈某、杨某等七人各1万元的好处费。签订协议后,高某支付10万元给许某,其中3万元为当年租金,剩余的7万元由许某、陈某、杨某等七人各分得1万元。案发后,七人已各自退出赃款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陈某、杨某等七人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被告人许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杨某等六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陈某、杨某等七人认罪态度好,且各自已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七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杨某等六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赃款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彭汉文 胡志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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