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无照摩托车 撞死行人赔偿45万元
本网讯 本报讯 90后青年小天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骑着一辆没有牌照的二轮摩托车行至某公交车站附近时,将横穿马路的行人小梅撞倒,致小梅死亡。现小梅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天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4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3年7月22日,小天骑着二轮摩托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走到昌平区天通苑某公交车站附近时,正好遇上小梅横穿马路,小天的摩托车一下将小梅撞倒。事发后,小天即刻拨打医院急救电话,但小梅仍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小天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上路,未按规定路线行驶以及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保护现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小梅横过道路没有按照规定走行人过街设施,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者小天与死者小梅同龄,均为90后。事故发生后,小天的父母已经赔偿原告方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6万元。 小梅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天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4万余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天没有为自己所有的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了相关法律义务,因此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小天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法院根据小梅与小天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情况,确定由小天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被告小天赔偿小梅的父母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 (刘 洋 郭海丽) ■法官说法■ 侥幸心理 害人害己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进行分担。当事人未投保交强险的,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本案中,小天没有为自己的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因此小天首先要承担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照过错程度,小天依法承担70%的责任。在此,办案法官提醒,春节将至,机动车司机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则是害人又害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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