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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贩子”不服处罚状告公安机关被驳回

2014-02-05 19:17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法制网北京1月3日讯 记者 李松 通讯员 乔晨 涂浩 郭女士在医院门诊大厅以600元的价格帮助患者杨某挂号,结果被警方查获并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因不服处罚决定,郭女士状告公安机关。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郭女士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序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的处罚并无不当。

  据了解,2012年8月16日,郭女士在某医院门诊大厅内,与欲在该院就诊但未挂上号的患者杨某商定,由其持杨的身份证、医院就诊卡、病历本代杨排队挂号,并在挂号后收取600元费用。不料次日上午,郭女士即被联合整治医院秩序的民警发现,并对其进行了询问,还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了患者杨某的身份证、医院就诊卡、病历本等物品,而郭女士不能说明上述查获物品的合理用途。随后,警方认定郭女士以揽客排队挂号的形式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事后,郭女士不服处罚,称自己没有扰序,也没有给医院造成任何后果,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公安机关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过两审审理后,法院认为,某区公安分局调查的证据能够认定,郭女士存在招揽他人排队挂号的主观意图,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并已实际取得了患者杨某的身份证、挂号卡等代为排队挂号所需物品,且约定了代为挂号所需的费用。在医疗资源作为一种相对稀缺的社会公共资源的现状下,郭女士的上述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情形,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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