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看侦查制度改革
本网讯 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并提出了具体改革方案,其中许多改革尤其是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侦查制度有密切关联。完善侦查制度是一项系统的、持续的工程,涉及侦查理念、程序规则、工作机制等诸多领域,需要把握改革重点,明确改革的基本思路。从防止错案的角度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影响。
第一,如何理性看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表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被告人证实自己有罪,并且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认识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对于口供等言词证据而言,其合法性与真实可靠性密切相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等言词证据,极有可能是虚假的。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能够从根本上避免因错误采信虚假口供等证据而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变了“口供中心主义”的取证和证明模式。以口供为中心,势必轻视物证、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过于重视口供,办案人员势必千方百计获取口供,极易导致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情形发生。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促使侦查机关重视物证、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实现由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根本性转变,进而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讯问工作有哪些影响?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施行1年,但一些侦查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并不是很熟悉。有必要结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工作的要求作简要分析。这里主要谈谈口供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司法解释进一步对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作出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紧急情况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排除。综上,基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讯问程序的要求,上述规定对讯问的方法、场所和记录等问题均作出了反向的禁止性规定。换言之,讯问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违反法定讯问程序取得的供述,都可能被依法排除。 第三,如何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的挑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实施,有助于提高侦查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而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为了避免非法取证行为发生,需要完善侦查讯问程序,同时需要完善相关制度。 一是要规范侦查讯问场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紧急情况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不得以起赃、辨认为由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看守所外讯问。 二是要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确保讯问合法性的重要制度保障,不能走形式走过场。 三是要建立完善侦查阶段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非法取证情形。要强化对侦查过程的动态管理,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侦查质量管理部门,由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担任专门的侦查质量管理者,负责对侦查环节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取证工作进行严格审查。一旦发现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就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补充完善证据材料,认真按照法律规定把好侦查阶段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案件质量关,从源头上消除错案隐患,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四是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要以学习贯彻刑事诉讼法和配套司法解释为契机,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法律和业务培训,强化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诉讼意识,严格规范侦查取证尤其是侦查讯问工作的要求,同时明确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规范,尤其是出庭就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说明的程序和要求。通过系统的教育培训,督促侦查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固定证据,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能力,从源头上避免案件的事实、证据出现问题,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
- 上一篇:警惕农村刮起“良田盖房风”
- 下一篇:中央禁令蔓延民间春节不良之风锐减
- 八项规定两周年述评:铁面执纪形成强大震慑 12-02
- 东航北京新机场主基地开建 06-29
- 新疆吐鲁番托克逊再掀全民集中宣传反恐维稳高潮(图) 06-04
- 地方职工福利:多省节日慰问全年不超1千 上海不超400 02-09
- “指尖消费”将强势拉动中国经济 03-09
- 加州限制亚裔生入学法案暂搁置 将听取华人意见 02-28
- 刘延东出席第十届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开幕式并发表演讲 07-31
- 民政部门对冬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展开救助行动 12-01
- 那仁和布克牧场住村干部坚持做到 “三个结合” 09-27
- 青海将向59.6万名困难群众发放“两节红包”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