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检察员参加调研座谈会
本网讯 编者按按照《2013年高检院特约检察员和专家咨询委员参加有关检务活动计划》,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厅室局2013年纷纷邀请或组织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开展调研考察、参与疑难案件或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参加工作会议或培训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加强司法决策的透明度,也有效促进了检察工作效率的提高。本刊特就“两员”活动深入采访有关专家学者,再现他们参与的检察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参加高检院多项检务活动,为检察决策提供参考——
保障决策科学性 为公正把关
“8个月前,高检院邀请我参加一件刑事申诉案件专家论证会,专家一致认为证据不足,赞同高检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个月前,该案真凶被缉拿归案。”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这一经历记忆犹新,真凶落网让他感到非常欣慰。
2013年5月,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就某省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件刑事申诉案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何家弘与同为高检院专家咨询委员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宋英辉等学者参与讨论。这是高检院办理抗诉案件以来,以再审检察建议方式启动再审程序的首例申诉案件,为高检院以后办理类似案件开创了新的文书格式和文书编号范本。
专家咨询委员一致赞同启动再审检察建议
2013年5月,在专家论证会开展前,高检院申诉厅派员到当地了解该案案情。经过认真核实相关证据,办案人员认为该案存在证据、事实认定等疑难复杂问题,社会影响大、争议性强。
宋英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高检院交给专家咨询委员的材料中,当事人的姓名、案发地点都作了处理,专家们仅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客观性和公正性。专家咨询委员来自不同专业,能够从不同领域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可以跳出诉讼中角色的思维定势,用中立客观的视角来看待案件,可以促使检察权力的行使更加科学、更加全面、更加公正。
经研究分析,专家一致认为这起案件证据不足,赞同高检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据何家弘介绍,侦查人员在办理该案时存在隐藏证据的问题,属于片面取证,对于能够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没有上报。比如,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28枚指纹,在案卷里只报了26枚能够核实的指纹,此外,在生物物证、寻呼机定位、具体证言等方面也存在证据疑点。
高法院采纳高检院再审检察建议后,指令相关省高级法院开庭再审,最终宣判申诉人无罪。2013年12月,根据案件中的生物物证,真凶被缉捕归案。
“疑罪情况下,错判比错放更严重”
对于高检院组织专家研究这起案件,何家弘给出了高度评价。因为该案涉及疑罪,证据情况非常复杂,拿出来让学者一起分析,很有意义。“找专家咨询论证,案件的选择很重要,我觉得这个案子就选得很好。”何家弘说,以前对冤错案的纠正往往是等到出现了充分证据,一类是“亡者归来”,如湖北佘祥林案和河南赵作海案;另一类是“真凶再现”,如浙江张氏叔侄案。但该案从已有证据来看,明显不足以认定嫌疑人有罪,再审判决无罪释放,贯彻了“无罪推定”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了司法理念的变化。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公诉方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该认定被告人无罪。过去的司法实践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倾向于“疑罪从轻”。何家弘指出,从法律上讲,疑罪错放不是错误;而疑罪错判则造成了两方面的错误,一是把无辜的人关起来甚至判处死刑,二是使真凶逍遥法外甚至继续作案,危害社会安全。所以,检察机关牢牢把住“疑罪从无”这个原则,是法治理念进步的表现。
何家弘还谈到完善纠错机制的一些思考,并介绍了英国、挪威的相关经验,他建议检察机关将专家咨询委员论证制度化、开放化,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增加民众的参与度,从而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针对一些案件中被害人亲属对司法机关施压的情况,宋英辉说,如果定罪证据不足,就不能因为舆论或被害人的申诉而影响司法公正,办理案件时只能服从事实、服从法律。如果被害人亲属申诉施加压力,司法机关应当晓之以理,不能单纯为了保护被害人而给证据明显不足的嫌疑人定罪,因为这样很可能就放纵了真凶。他说,冤假错案给社会带来的后遗症很大,严重影响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点评检察业务竞赛 帮助检察官提升能力
作为专家咨询委员,宋英辉不仅参与疑难案件论证,还多次为检察机关干警进行业务培训指导。2013年11月,高检院举办了第三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竞赛,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和宋英辉等专家学者,对侦查监督检察官的表现进行了详细点评。
在案件汇报与答问环节,就一个案例中的犯罪定性,选手们在“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争议较多。陈兴良从刑法学角度,对“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含义进行了对比。他说,“故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和对应行为具有共时性,在这个行为之前不能认作刑法上的“故意”;而事先商量要去伤害别人,这种心理状态在理论上叫“动机”。检察干警在对类似案件定性时,要不以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转移,对行为的性质作出独立判断,避免在司法实践中把动机和故意混淆在一起。
宋英辉补充说,“故意”在刑法中有两种含义,第一,预见要发生这样的结果,主观上还积极追求这个结果;第二,预见会发生这样的结果,放任这个结果发生。而“过失”的含义是,被告人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后果。
在对审查逮捕环节进行点评时,宋英辉说,刑诉法修改之后,启动审查逮捕程序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社会危害性。他详细解释了逮捕阶段取证和审判阶段证据标准的区别,以及如何衡量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的问题。
参赛选手普遍认为,两位专家咨询委员的点评对自己提高业务水平帮助很大,并表示在以后的办案工作中要像专家一样思考,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侦查监督能力。
助推司法改革 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
自1996年高检院聘请第一批专家咨询委员以来,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日渐完善,“应邀参与重要决策论证”成为专家咨询委员的重要履职方式,他们还定期参加检察机关座谈会,对检察工作规划给出意见建议。
在2013年1月高检院召开的专家咨询委员座谈会上,何家弘建议检察机关提高职务犯罪预防效率,加大查办基层职务犯罪,还从机构改革、队伍建设、业务能力提高等方面给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他说,当前中国腐败现象不是个体性的,而是社会性的。因此,反腐观念和反腐对策应由“严惩”向“严查”转变。以前反腐败强调杀一儆百,以严惩少数人来警示大多数,但这对于由制度漏洞造成的社会大面积腐败则是失灵的,需要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侦查能力、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率,尤其要提高职务犯罪预防效率。
他建议检察机关进行整合,一是横向整合,把分散的职能部门整合起来,集中力量反腐;二是纵向整合,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侦查活动的监督指导,以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程序的干扰。
在谈到专家咨询委员对检察机关的决策作用时,何家弘表示,专家只是作为学者谈谈想法和建议,真正决策时,司法机关还会有一些具体的综合考量。在宋英辉看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设置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为专家咨询委员主要是从专业的角度为检察机关决策提供参考,能够有效促使检察权力更加公正、更加高效地行使,使检察改革更加科学、更加健康地发展。他说:“听取的意见越全面,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越能得到保障。”
高检院申诉厅一位负责人说,根据检察机关的工作需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的作用,有助于检察机关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是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重要体现。“在2002年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程序改革之前,重大案件要向公诉厅、检委会层层上报,检委会拿不准的案件再找专家咨询委员论证。现在,我们可以直接出庭,不一定要上报检委会同意。流程的简化能够促进办案效率提高,但压力相应增加了许多,遇到有重大社会影响、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时,我们希望专家咨询委员从学术理论角度提供参考意见,这对于作出科学公正的决策具有重大意义。”(
特约检察员到广东等六省调研,感慨检察院很多好做法未宣传——
提升检察公信力 要做也要说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秘书长张皎这些天格外忙碌,他计划在春节前完成两份提案:一份是部分基层检察院人少案多状况令人震惊,建议相关部门给予高度重视;另一份是建议全国推广广西柳州探索的侦查活动监督平台机制。
张皎说,提案灵感源自一次接地气的调研。2013年4月10日至19日,他以特约检察员身份,应邀同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一起到广东、广西、贵州三省调研。随高检院业务部门外出调研,张皎说还是头一回。
【长期超负荷工作令人担忧】
“每个检察官的办公桌上都是厚厚一摞案卷,刚办完,又会堆上一摞”
时隔近1年,张皎在广东省宝安区检察院亲眼看到的情景至今历历在目:“一位检察官刚刚把一摞办理完的案卷归档,再次回到办公室时,办公桌又堆上一摞厚厚的案卷。”
张皎说,过去都是在检察工作报告里看到“人少案多”的表述,但是对“人少案多”到什么程度没有感受,这次总算亲眼看到了,很震惊。
在听取各院汇报时,张皎着重记下几个数据:深圳市侦监部门共有干警125人,辅助人员52人,2012年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万余件3万余人,人均办案218件。
“说实话,我很担心这种长期超负荷的工作状态。”张皎说,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院提出更高要求,更细化了办案程序,在不增加办案人手的情况下,工作量明显增加。
对比广东、广西和贵州三省检察工作,张皎发现差异比较明显。“主要体现在队伍建设上。”张皎说,广东案件多,检察官办案经验丰富。而贵州地区的案件少,而且类型相对单一,不利于检察官办案能力提高。但是,地区差异不能成为降低队伍建设标准的理由。
“让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检察官定期到发达地区的检察院交流、轮岗或代培,应该是双赢的解决办法。”张皎说,这样不仅可以缓解发达地区人少案多状况,还能够带动西部地区的队伍建设。“十天时间,我已经感受到差异,如果两地检察官能够交流半年或一年,感受会更深。”张皎表示,今年3月,他一定要把这份提案向全国政协会议提交。
【让冤假错案无存身之地】
“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弥补了监管空白,建议全国推广”
十天调研,张皎为人少案多状况忧心,更为检察机关不畏困难积极创新的精神状态而欣慰。
在座谈会上,张皎欣喜地看到,迫于办案压力,广东省检察机关大胆尝试利用科技力量提高办案效率。该院在2011年创立的呈捕案件质量分析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创新,将其升级为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并设计相应的监督文书,有效实现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公安机关监督事项落实情况的衔接和对侦查活动的全程动态监督。自2011年以来,深圳市侦监部门应用该平台共发现公安机关5456个案件存在7881个问题。
为配合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建设,广东省检察院与该省公安厅还会签了《关于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和执法监督相衔接机制的意见》,确定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对口联系。
“如果这项制度能够向全国推广,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拘留等刑事案件侦查中可能存在的监管空白,都有望通过公、检之间建立衔接机制得到弥补。”张皎高兴地说,衔接机制将有效强化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和执法监督,保证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严格依法进行,让冤假错案无存身之地。
“这项措施太好了,应该向全国推广。”张皎表示,他要把自己看到的、感受到的都写下来,一并提交到全国政协会上。
【去除办案行政化】
“主任检察官制度是很好的创新举措”
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内司委委员、北航国家实验室首席科学家张涛也应邀参与了调研。不同的是,他的调研路线是上海、河南和湖北。
一路上,给张涛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创新的工作机制。比如,河南省检察机关推行的非羁押诉讼制度,上海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的刑事案件适时介入、捕前协商等工作机制。
据河南省检察院统计,每年作出逮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约有70%最终被判处三年以下轻刑,且其中还有一部分是未成年人,每年判处刑罚的8万人中最终在监狱执行刑罚的只有2万人左右。
张涛说,一人受羁押,按照其社会关系,至少会有两名家人会受到影响。河南省检察机关从2011年6月开始探索施行非羁押诉讼制度,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而且减少了社会矛盾,非常有借鉴意义。
也是在2011年,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公诉等主要业务部门开始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制度,办案效率明显提高。据该院统计,试点以来公诉案件审结率达99.5%,审查逮捕案件周期由平均的6.5天降至5.4天。
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建议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主任检察官制度,造就职业化、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解决办案行政化倾向。
张涛特意翻看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发现法律确实仅针对少数重大案件,明确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对其余绝大多数案件的办案组织形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实践中,案件审查普遍实行承办人——科(处)长——检察长的“三级审批”制,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点,不利于司法运作的公开透明和司法公信力的确立。值得欣慰的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经列入今年立法规划。
【好制度要发威,还需作更多努力】
“如果总是只做不说,对提升检察软实力非常不利”
以科学家的视角看检察工作,会有怎样的不同呢?
“我首先会了解整个体系,也就是检察制度的框架设计,然后看执行效果。就像搞科研,有宏观视角和微观视角。”张涛说,检察制度有很好的框架设计,但是怎样实现它的制度功能,还要作更多的努力。
其中,普法宣传首先要做好。张涛说,普法不仅仅要让人们知道法律,还要让人们了解法律执行的过程。
张涛说,这次调研使他对检察工作有了更多感性认识,看到检察院做了大量工作,面对超负荷的工作压力,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遗憾的是,几天时间不可能完全了解检察工作,对检察院的理解程度也还远远不够。
调研中,张涛发现一个现象,检察院很多非常好的做法都没有被宣传,纠正的一些冤假错案也没有在媒体上报道过。
“也许是为了平衡某些方面的关系,或者是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但是,既然是法律赋予的职能,就应该宣传出来,让人们充分了解。”张涛认为,如果总是只做不说,对树立检察软实力非常不利。而这种运作模式,也不利于检察制度的有效落实。对此,张涛表示,将向民进中央提交相关建议。(谢文英/正义网)
“两员”心声
何家弘:作为专家咨询委员,希望能够为推动中国法治进步,发挥一点实实在在的作用。
宋英辉:听取的意见越全面,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就越能得到保障。
张涛:这是我第一次参加高检院业务厅室组织的调研,感觉非常接地气,希望能够多一些这样的调研机会。
张皎:这次调研让我受益匪浅。不仅亲眼看到了基层检察院真实的工作状况,而且深深被他们的敬业精神所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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