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分身发票”成公款吃喝“护身符”
本网讯 “可以帮你多开几张发票,每张日期错开,每张金额不超过800元,绝对不会出问题的。”
临近春节,记者借“单位需要安排团拜”之名暗访贵阳市箭道街和中华北路上的多家中高档酒楼。九成以上的酒楼负责人表示,公款消费确实比以前少很多,但不是没有,“公款消费在我们这很安全”。 这个让公款吃喝“无风险”的“护身符”就是发票:如果吃一顿花了2000元,可以根据客人需要,开具3张或4张发票,每张金额肯定在800元以下,每张对应的日期也不一样,客人按照发票上的日期按时取票即可。即使以后被查,客人尽可以“该时间段接待任务比较重,比较频繁”为由搪塞了事。 “护身符”是在打“擦边球”还是“实打实”违法?记者在律师事务所得到了答案。2011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现在却成为逃避监督的“护身符”。这个“护身符”在为某些“顶风吃喝”的单位和个人“规避”风险的同时,或许还可为那些提供“护身符”的人带来丰厚回报:因为“安全”,“回头客”肯定不少;一次2000元的消费,总共开4张400元的发票,客人面子上更“节俭”了,酒店账面上少了,交的税自然也少了。这个“护身符”真可谓让多方受益了。 由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分身发票”难发现,也难查处。究竟该如何破解?期待审计部门和税务机关“道高一丈”。(记者 潘德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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