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新闻中心 >

加力追惩外逃贪官 以零容忍惩治腐败

2014-01-29 12:03来源:新华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记者 刘斐 王建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誓言,将加大力度追查惩办出逃藏匿海外的腐败分子。这是其决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一个具体行动体现。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27日全文公布。其中,工作报告对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进行了重要部署。

王岐山强调要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

反腐败问题专家、中共中央编译局政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季正矩表示,工作报告释放出了清晰而有力的信号,即“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外逃贪官藏匿在世界哪个角落,都将追惩归案,包括腐败资产及收益。

他说:“可以说,从今年起,中国将着力创新完善相关追逃机制。”

腐败分子外逃问题主要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频繁发生的贪官携款外逃案件,不仅导致大量资金外流,而且严重损害了中国的法纪权威和政府形象。

中国官方迄今尚未公布外逃贪官的完整规模数据,但估计,实际数字将是惊人的。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去年10月曾披露,仅在之前的五年多间,共抓获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6694名。

中国外逃贪官的主要藏匿地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目前,中国的追逃方式主要包括引渡、遣返和劝返三种形式。

2004年,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被美国联邦调查局移交给中国警方,成为中美建交以来首名从美国追回的外逃贪官。其示范效应和震慑作用是明显而重要的。

美国高级官员曾就遣返受到腐败指控的中国贪官一事表示,虽然目前美中之间没有签署双边引渡协议,但可通过其他机制予以追逃。

腐败是全球现象和人类公敌。近年来,腐败的跨国化趋势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反腐败行动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完成。

由于合作程度不同、司法制度有所区格、人权理解存在差异等因素,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腐败合作力度上仍显不足。

中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加强抓捕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国际合作,并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批准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显示,截至2013年5月,中国已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王岐山在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做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强化与有关国家、地区的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

中国与外逃贪官的主要潜藏地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成为追逃的主要障碍之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梅说,尽管如此,中国仍可以通过与对象国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个案解决等途径来追逃追赃。另外,由于贪官外逃常常采用伪造证件等方式,提请对象国予以驱逐也是一个途径。

一些分析人士表示,基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或会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打消其他国家对移交中国外逃贪官的顾虑,也利于他国返还外逃贪官所持有的赃款赃物。

中国追逃追赃的关键之一是从根源上切断外逃贪官的资金链。

中国人民银行已经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管理办法》。根据这些法规,一些大额可疑外汇交易将被报告。

受访的分析人士表示,虽然这些规定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存在各自为政、监管不力的现象,预料今后中国很可能会立体化地采取相关资产管理措施,包括完善国家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建立金融实名制度、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和完善外汇管理等等。

中国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对腐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这一特别没收程序的设置可以更加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追缴腐败犯罪资产。

目前,中国职务犯罪嫌疑人主要潜逃目的地国家,均认可与执行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法院没收裁决的内容。

王秀梅说,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若中国司法系统出具正式文件申请查询或冻结外逃贪官银行资产时,金融机构有义务协助提供信息及对其资产予以冻结。外逃贪官资金被冻结有利于中国将其通过各种途径追回。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