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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之后,谁来兜底?

2014-01-24 12:31来源:新华法治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核心提示:近年来,儿童被遗弃、遭虐待事件接连曝光却一再发生。此次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研究,就是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这一干预措施的出台是必要的。在孩子受到监护人监管不力、疏于监管、甚至是不必要伤害的时候,行政权力可以强行介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给这些幼小生命应有的庇护。公众更关心的是剥夺监护权后如何操作,如何让未成年人监管机制更加完整有效,真正发挥出确保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的作用?

===虐童案屡发触目惊心===

2岁女童特重度烧伤 监护人竟集体避责

     ● 2013年10月8日 安徽临泉2岁女童妞妞不慎跌入燃烧的秸秆堆内,造成特重度烧伤。妞妞的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母亲离家出走;妞妞不到1岁时,爷爷奶奶也离家打工,再没回来,只留下76岁的太奶奶种地维持两人生计。>>>详细

令人难以呼吸的痛——南京“饿死女童案”庭审直击

    9月18日上午,震惊全国的南京江宁饿死女童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两名饿死女童的母亲乐某被公诉机关控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据悉,被告目前身怀有孕。高纯 摄

     ● 2013年9月18日 南京饿死女童案公开审理。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饿死女童的母亲、吸毒女乐燕无期徒刑。2013年4月下旬,乐燕为两个女儿预留少量饮食后,将她们置留家中,锁上大门离家吸毒玩乐,直至6月21日案发时都不曾回家,最终导致两女童在家中饿死。>>>详细

 贵州金沙县虐待女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

5月13日,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医务工作者在给杨科贤检查身体。新华社发 陶亮 摄

  ● 2013年5月 贵州省金沙县石场乡构皮村村民杨世海多年虐待、殴打其10岁女儿杨某某的行径被曝光。经查,杨世海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用毒打、开水烫头、钳子夹手、针扎手指、跪锯齿等方式残忍虐待亲生女儿致其身心严重受损。>>>详细

6岁男童被父亲用皮带抽死 涉事者已被警方刑拘

  ● 2012年12月28日 深圳龙岗坂田街道,疑儿子在学校跟同学要钱,男子郑军鹏用皮带“教训”6岁的儿子小豪,“把皮带都打断了”,致其抢救无效身亡。>>>详细

贵州毕节5名死亡男孩身份确认 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

资料图

资料图

  ● 2012年11月16日 5名男孩被发现死于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街头垃圾箱内,经查是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致一氧化碳中毒。这5个孩子生前长期在外流浪,曾多次被当地警方送回家,他们的父母大都外出或很少与子女交流。>>>详细

===三部门对失职父母“亮剑” 各方关注“剥夺之后怎么办?”===

漫画:阴影 新华社发 赵春青 作

对失职父母“亮剑”——各方详解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机制

    20日,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年内将推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据了解,这一机制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法律程序剥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认为,这一机制的设立,是法制对失职监护人的“亮剑”,改变一度太过“温柔”的处置方式,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详细

     》》》焦点一:谁来兜底?

“剥夺监护权”迈出未成年人保护的实质一步

    此次国家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显然就是为了弥补以上这些漏洞和缺失,通过“修法”等措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起到一种兜底的作用,对监管部门,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起到一种更大的法律震慑作用,这无疑是值得我们关注和期待的。>>>详细

对监护失职父母“亮剑” 国家和社会须履行“父母”职责

    首先,要为监护系统整合和创建完善法律体系。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比较分散,规定也不具体,不具备现实的操作性,根本发挥不了应有的效力。同时,监护的变化还涉及计生政策、户籍政策、教育政策、收养政策等,应该让法律法规形成合力而不是矛盾。而且,涉及监护转移的失职、虐待标准需要简单明确,所有人一目了然才能真正起作用。

  其次,要为监护权转移建设一条龙的保障系统。监护权可以转移,但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质量不能受影响,所以一旦父母失职,安置儿童是头等大事。可是,我国缺乏像美国儿童福利局那样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甚至少年儿童和白发老人都住在养老院。这意味着,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必须先构建执行的物质基础,让未成年人不受监护权转移的影响,否则制度就会成为镜花水月。

  再次,国家监护和社会监护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是否遭遇虐待,父母是否存在过失行为,最先发现的肯定是邻居、朋友、教师、同事、同学,因为他们与这个家庭有密切接触。如今,美日等国举报人员范围很广,虐待标准也细化到生活,例如家中脏乱差算虐待,为孩子文身算虐待,喂饭不科学算虐待,更别说在我国普遍存在的打骂惩罚孩子了。电影《刮痧》中,中国爷爷为美国孙子刮痧治病,后背的淤痕成了虐待孩子的证据,结果父亲被法庭剥夺了监护权。 >>>详细

 

 

 

“剥夺父母监护权”需摸稳石头再过河

    具体而言,在“剥夺孩子父母监护权”的问题上,应该摸稳石头再过河。一者,需先完善监护人制度,依照《民法通则》提出的标准,在父母之后,监护权的顺序是祖父母、外祖母、兄、姐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但如果没有亲属站出来,政府也应有兜底制度,确保为孩子找到一个温馨的“收养家庭”;二者,对收养家庭的后期跟踪调查必须有;三者,社会救济制度仍不能停滞,如按照《民法通则》的顺序,是祖父母、外祖母成为孩子监护人的话,因其年龄的关系,抚养能力的确有限,此时,社会救济便不可或缺>>>详细

多地已建立起监护监督干预制度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地区以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干预政策为基础,积极探索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监督干预工作。北京、江西万载、湖北荆州、四川仁寿、贵州凯里等地组织动员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力量对试点的地区处于监护缺失状态或面临监护失当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进行排查摸底、登记建档和需求评估,并通过监护随访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履职能力培训、心理关爱疏导、临时替代照料、协助委托监护、社会救助帮扶、法律援助等措施,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干预支持服务,改善家庭生存发展能力,提高监护人教育抚育水平。>>>详细

    》》》焦点二:如何救济?

如何救济比谁来监护更重要

    当然,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更多是一种救助制度,而不是惩戒制度。因此,让命运多舛的孩子得到有效保护,比惩戒那些失职家长更重要。由此,必然意味着增设临时收养场所,加大相关财政投入。在此基础上,值得考虑的问题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条件下归还被剥夺的监护权,以及由谁来实施监督?实际上,监护人失职现象之所以大量存在,主要原因在于无人对此实施监督。社会力量的介入,往往也是在酿成重大恶果之后。如果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监护权的监督人,并让一些辅助措施付诸实施,监护权的转移才能真正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剥夺监护权意味着法律层面的拾遗补缺,如何安置这些孩子则体现着社会救济的制度善意,由此仍需要相关法律的进一步补充完善。>>>详细

保护未成年人应“走出家门”

    应当在全社会加大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宣传,畅通救助渠道,在全社会扭转未成年人保护不出“家门”的认识误区。一来对不负责任的监护人形成警示,同时也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此外,有关行政部门还应建立主动介入关爱未成年人的机制,实时掌握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和案件,做到主动发现、尽早介入、科学处置、不留死角。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不仅有赖于社会整体层面的法制推进,更有赖于公共力量在每一个具体事件中的积极作为。>>>详细

让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落到实处

    我们更关心的是谁来评估、谁来接手监护权?如何能够使考核监护人成为可行的规范操作流程?一旦剥夺了监护人的监护权后,该由谁来监护孩子?这些机构的监护又有谁来监管?如何能够让未成年人免于二次伤害?只有解决了这些实际问题,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才能落到实处。>>>详细

    》》》焦点三:权力会否被滥用?

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要防权力滥用

    政府担任监护人以后如何抚养孩子,这个需要有明确的规则。否则,剥夺失职父母的监护权,就有可能会被权力滥用。善意的法条被滥用为恶法的先例太多了,尤其是涉及到孩子的问题。

  还记得“河北乡政府抱走超生女婴18年,家人寻娃多次挨打”的新闻吗?还记得“陕西富平产科医生私卖婴儿案”吗?如果地方政府有那样的权力,可以随意剥夺某个孩子父母的监护权,并且不受约束地将孩子送给自己想送的人,那这样的权力一定会有沦为恶权的“潜质”,是我们必须高度警惕的。所以,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一定要防止权力滥用——既要管虐待儿童的“家务事”,也要防不受约束的权力。 >>>详细

 

 

南方日报:监护干预,为了更妥善的监护

 

 

    通过行政权力干预监护权保障孩子获得妥善的监护、受到合理的对待是必需的。但现实却是千头万绪的,开了行政干预的头,便要保证孩子能事实上获得更好的对待,而非相反,这应该是宗旨。>>>详细

    》》》焦点四:监护权还可以恢复吗?

监护权不能一夺了之

    必须厘清的是,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不等于终止了他们对子女的抚养权(更准确的表述应是“抚养义务”)。从法律角度说,即便失去监护权的父母,也仍有责任继续支付抚养子女的成本!而且,由于司法、民政等机构的有效介入,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用,变得更具强制色彩,这事实上保障了孩子的权益>>>详细

检察日报:监护权可暂时剥夺 也应及时恢复

    既然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未成年人更健康成长,既然父母是守护孩子的最佳人选,那么,“既要治病也要救人”就是必须坚持的原则:只有在父母的行为影响到孩子正常成长的情形下方可剥夺其监护权,同时,监护权被剥夺的父母,如果能够“悔过”改好,仍应把监护权及时还给父母。剥夺监护权,对于现代文明社会的家庭,很残忍,但现实告诉我们,剥夺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因此,这种切肤之痛,需要制度建设部门把握分寸,即便被剥夺,也能让父母定期见到自己的孩子,燃起他们心中父母之爱,向往天伦之乐而努力团聚,这应是政府和全社会乐于看到的。 >>>详细

剥夺监护权之后怎么办?

    更准确、更全面和更负责任的说法应该叫做“转移监护权”、“监护权暂时或永久转移”。这样说就是为了强调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最终落实,而非对犯有过错的监护人的惩戒或震慑。是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旨归,惩戒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和行为人仅仅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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