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被诉名誉侵权案开庭 原告要求道歉赔30万
本网讯 昨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法治周末》前执行总编辑郭国松原起诉方舟子名誉侵权的案件。郭国松起诉后方舟子也提起反诉。昨日,该案未能调解成功。
事件始末: 2011年3月31日,《法治周末》发表了由记者采写的《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 2011年4月1日方舟子在其微博上称原告在2009年2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过假新闻,并指原告由于此前报道假新闻被其批评而怀恨在心,遂进行《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报道。 原告起诉: 原告郭国松系《法治周末》前执行总编辑,郭国松诉称,2011年3月21日,其担任执行总编辑的《法治周末》计划报道有关被告方舟子涉嫌抄袭的新闻。其后,被告在新浪微博上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人士进行污蔑。2011年3月31日,《法治周末》发表了由记者采写的《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后,方舟子于2011年4月1日又在其微博上称原告在2009年2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过假新闻,并指原告是公报私仇。上述微博引发了大批评论者对原告的指责和人身攻击。其后,方舟子又将原告加入其创办控制的“新语丝”网站中的“中国不良记者名单”。 庭审双方围绕两人的相关微博是否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展开辩论 原告: 方舟子微博文章 有明显侵权恶意 诽谤性微博文章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原告的人格评价,造成了极大的负面效果,使原告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要求:删微博 道歉 赔30万 方舟子删除微博中对自己的侮辱、谩骂及捏造事实的内容,并在新浪网微博首页、新语丝网站及至少在一家全国性主流媒体上刊登道歉书,要求方舟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公证费和诉讼费。 郭国松则认为,当年网友在“新语丝”网站上只是提供了该起事件的线索,该线索不具有法律上的知识产权意义,其作为记者根据线索开展独立调查和大量的采访后作出报道,并不违反法律和新闻职业规范,而且其也在报道中交代了线索来源。因此该篇报道不能被认为是“假新闻”。另外,郭国松认为《法治周末》发表有关方舟子涉嫌抄袭的报道是按照严格的选题程序决定的,方舟子对其“公报私仇”、“公器私用”的没有事实依据。同时,郭国松指方舟子一方提起反诉的证据均是网站截屏,其后再补充公证,而且均不是直接来源于郭国松本人的微博内容,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件,其反诉请求不成立。 被告: 对方侵犯名誉权 有重大主观故意 郭国松在组织采编《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报道时,虽为职务行为,但有重大主观故意,对反诉人的名誉权构成了重大损害。其后围绕该争议,郭国松进一步在其个人微博上发表诽谤、侮辱反诉人的言论,使反诉人名誉受损,已构成侵权。 要求:删微博 道歉 赔40万 郭国松删除侵权微博,并在新浪微博首页及《新华每日电讯》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方舟子一方认为其在微博上关于“郭国松报道假新闻”等言论均是基于事实,因为郭国松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上所作的关于浙江大学中医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连达课题组学术不端案件,最早是由网友在“新语丝”网站上揭露的,因此郭国松所作的报道本质上是“旧闻”而不是“新闻”,也就是“假新闻”。方舟子还认为,网友在其微博评论中所发表的针对郭国松的指责,与其无关。 辩论结束后,法庭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均同意调解,但郭国松要求方舟子必须承认侵权事实,其可放弃经济赔偿要求;而方舟子一方则认为可放弃反诉请求,但前提是郭国松诉称的侵权事实不成立。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未能当庭调解成功,法庭将择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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