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行政诉讼执行难“亮剑”
本网讯 近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标志着施行23年的行政诉讼法启动首次大修。针对实践中的行政诉讼“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草案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如明确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将拘留其负责人等,是此次修法的亮点(12月24日《京华时报》)。
《中国法律年鉴》数据显示,2007B2011年,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判决162767件(二审结案数略低),同期行政执行案54572件,强制执行率33.53%,即约有三分之一左右的生效判决没有得到自动履行。 拘留拒不履行判决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无疑有助于行政诉讼的执行。但必须理性地看到,现实中,并非缺乏相关的执行措施而产生执行难。行政诉讼法至少赋予了三把强制执行的“尚方宝剑”:一是经济上的制裁,如划拨、罚款;二是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三是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然而,受体制内外种种因素的影响,后两把“尚方宝剑”常常束之高阁。 强制执行措施中也不缺乏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即对拒不履行判决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行政问责的司法建议,或者予以罚款处罚。 那么,为何行政问责、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执行措施,二十多年来一直是停留在“纸上的法律”?在赋予更多执行措施的同时,也许更要深思的问题是:若没有配套制度保障,相关部门有没有足够的动力向行政机关“亮剑”?对种种不愿“亮剑”,不敢“亮剑”的行为,法律上有没有预防或矫正机制? 有顾虑,怕得罪人是一个方面,缺乏具体的适用情形、没有“亮剑”程序是另一方面。有鉴于此,应明确提出司法建议、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注重各种措施之间的衔接。更重要的,还应启动外在的监督力量,推动相关部门敢于“亮剑”。建议赋予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向法院提出行政问责建议的请求权。在行政诉讼中,如原告认为应当追究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可依法请求法院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问责案件。法院审查后,拒绝原告请求的,应履行说明义务;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及时发出行政问责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司法建议不作处理的,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拘留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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