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施“大气条例” 降低PM2.5首次纳入立法
本网讯 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倪元锦)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2日表决通过《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降低PM2.5首次纳入立法,“总量控制”是核心内容,法律责任体现“行刑衔接”“罚无上限”。
据了解,《条例》共八章,为总则、共同防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首次将降低PM2.5纳入立法,明确北京市大气污染控制目标是降低PM2.5浓度,细化了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增加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专章设置“防治扬尘污染”。 《条例》确定削减存量与控制增量相结合的“双控制度”。在治理措施上实现了由单纯的浓度控制,向浓度与总量控制并重转变,明确了对机动车数量和燃煤总量进行控制。《条例》还加强处罚等经济惩罚手段,规定了公布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非经济惩罚手段;试行排污交易、鼓励高排放机动车淘汰等经济鼓励措施。 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方力介绍,北京市正进入“以治理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新阶段,目标是到2017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下降25%以上,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2013年,这一指标为89.5微克/立方米。 对比北京市执行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013年北京市仅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达标,PM10、PM2.5、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超标54%、156%、40%,夏秋臭氧超标,2013年重度以上(5级、6级)污染天数58天,PM2.5超标最为严重,纳入立法是顺应治理新形势。 根据《条例》,严重污染空气者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李小娟接受采访表示,该条款本意是构成犯罪不能“以罚代刑”,若污染行为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界限,须依照刑法进行处罚,“上不封顶”的罚款不能了事。 此外,《条例》在讨论中遵循代表意见,因大气污染持续性特点,处罚上去掉“封顶数额”,并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应的要求公开和举报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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