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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啤酒致四级伤残 三年法援终获赔偿

2014-01-21 12:35来源:新华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2009年10月19日,宿迁市宿城区农民工王继任在青岛啤酒(600600,股吧)(宿迁)分公司装卸啤酒时,突然倒地,口吐白沫,陷入深度昏迷。被工友送到宿迁市中医院救治,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自发性)、右侧交通动脉瘤、脑出血、肺部感染。”王住院治疗165天,共花去医药费182643.52元。其间,公司仅支付一次医疗费49955元后,就拒不支付任何费用,更没有给予相应的工残待遇。王的父亲经人介绍,来到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维权。中心指派杨兆久、朱学华承办此案。

  他俩调查分析案情,收集证据,为王向宿城区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遗憾的是,该局认为受伤系王继任自身疾病所致,不予认定为工伤。对此,区法援中心立即组织全区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律师进行了分析研究,一致认为该裁定存在着程序和证据使用方面的瑕疵,决定申请复议。但宿迁市社保局复议后,也做出了不予认定的决定。王继任及其亲属十分沮丧和无奈。

  承办人杨兆久眼看王一家身陷窘境,心里非常难受,决心为他们维权到底。他多方设法查资料、找依据,并通过女儿读医学研究生的关系,找到一些专家学者咨询请教,了解到: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发因素有高血压、排便用力、咳嗽、抬举重物、情绪激动等。杨兆久心想,王继任搬运的一箱啤酒很重,连续作业更是繁重体力劳动,他的发病很可能与此有着因果关系。为了进一步证实这一点,杨又多次往返于宿迁市、泗阳县、徐州市医院,反复向专家学者求教,后医疗专家鉴定小组作出了“王继任动脉瘤破裂出血与此次体力劳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结论。之后,他即代理受援人向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认定王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2010年6月25日,区法院经开庭审理裁定由区社保局重新作出认定。区社保局接到法院裁定书后经过补充调查,终于认定“王继任伤情经医疗鉴定为与此次体力劳动有一定因果关系,其所受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且因工作原因,应认定为工伤”。

  但青岛啤酒(宿迁)分公司不服此决定,向宿迁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市社保局经过听证程序后维持认定工伤决定。该公司又向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报经市法院指定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豫区法院裁定由宿城区社保局重新作出决定。直至2012年3月20日,区社保局依法再次做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啤酒分公司再未提出异议。

  承办人继而代理王继任向宿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残疾等级鉴定及护理期限鉴定,经鉴定分别为:四级残疾,需依赖性护理。承办人随即着手与该啤酒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经四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员的协调下,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前再支付王各项费用127740元;为王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放心保)费70593.61元及工伤保险费533.63元;自2012年10月起,社保机构按月支付王伤残津贴1187.25元及护理费690.38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青岛啤酒(宿迁)分公司随后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

  此案历时三年,跨越三县区,经十多道法律程序,终获成功。报告会上,王父泪流满面地说:“如果没有法律援助的帮助,肯定没有我们家的今天,法律援助救了我们一家,我们一家一辈子都会记住法律援助。”

  专家点评 >>>

  周长征(江苏省法学会社会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主任)

  本案是一个比较疑难的工伤待遇争议。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为工伤。本案当事人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但是依然生存着,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初就没有认定工伤。然而,本案当事人发病是否与所从事的工作有因果关系呢?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带着这个疑问,不辞劳苦,多次走访医学专家进行咨询,最终证明当事人所从事的工作与疾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因果关系,从而为政府部门重新作出决定提供了科学依据。通过十二道法律程序、跨越宿迁市的三个区县,终于维护了当事人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用高度的敬业精神和科学态度,诠释了法律援助的人间大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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