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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议代表法实施办法:丧失中国国籍代表资格终止

2014-01-19 12:11来源:京华时报浏览:手机版
 

昨天,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代表法实施办法等法案。记者王海欣摄

本网讯  人大审议

昨天,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草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代表的履职规范,强化了对代表的监督。今后,区、县人大代表每年应至少参加两次选民接待日活动。此外,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代表资格将终止。

每年至少两次接待选民

《草案》对加强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做了制度安排。《草案》中明确,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加统一组织的选民接待日、座谈会、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以及走访选民等方式,保持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且代表参加选民接待日活动每年应当不少于两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郭金忠表示,这一要求具备一定的强制性。很多人大代表可能只是了解自己工作的范畴,为了解身边群众的要求,需下到区县,参加选民接待日活动,让市级的人大代表也有机会了解到群众的心声,做到广泛联系群众。

调离本区代表资格终止

草案中,专设“对代表的监督”一章,其中明确规定,代表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包括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

根据要求,代表资格被依法终止的将予以公告。

代表不得干涉司法案件

《草案》中明确,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工作时间,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保障。不过,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执行代表职务时,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给予的报酬或者出资赞助;对涉及本人或者亲属的具体案件以及与本人或者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事项,应当回避。(记者张然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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