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5例惩戒失信典型案例
本网讯 1月17日讯16日下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等8个部门首次召开《“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发布会。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5例惩戒失信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 1994年至1995年间,王某向张某销售水泥,张某共欠水泥款16600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要,张某一直拒绝偿还。后王某于1999年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给付王某水泥款16600元。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王某随即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传唤张某,但张某一直拒绝到庭,并声称当年他销售水泥系为王某帮忙,该笔钱不应由他来偿还。此后,执行法官在十余年间先后4次对张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张某一直不予悔改,仍坚持一分钱不还。后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执行法官提供了张某正在兴建新房的线索,执行法官立即进行了相关调查、取证,发现被执行人张某确实正在新建房屋。随后,执行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及时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要去其立即停止建房,并对其在建房屋及材料进行了查封。 在限制高消费令的威慑下,张某一改以往强硬的立场,态度有所缓和,很快筹齐了款项,并在第一时间交至法院,案件终得以彻底解决。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院及相关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等,并采取其他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就是在限制高消费令的威慑之下,主动向法院履行了义务,多年未能执行的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案例二:通化某小额贷款公司与长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吉林) 通过某小额贷款公司与长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长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长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拒不申报财产等行为,同时还将法院已经查封的3套商品房擅自出售。 鉴于被执行人实施了转移、隐匿财产等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执行法院决定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报相关单位,并面向社会予以公布。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通报工商、房产、金融等单位后,通化市工商局根据该失信信息,对被执行人在资质认定方面施以惩戒,其招投标资格受到影响,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停止为其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被执行人由于无法开展正常的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业务,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并及时将其在法院的两期执行案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发挥功能和效果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有关单位落实联动机制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本案被执行人正是由于在招投标等方面受到了限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社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于是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了义务。 案例三:叶某与杭州某家具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浙江) 叶某与杭州某家具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达6050332元。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执行法院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杭州某家具公司经营效益较好,具有履行能力。但执行法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实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0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整体部署,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征信系统、法院政务网站进行曝光。同时,对陈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通过公安机关对陈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力促其主动履行。 2013年11月10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下,被执行人陈某被送上从深圳飞往杭州的航班,由已在萧山机场等候的执行干警及时控制。执行法官告知陈某,其已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将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陈某迫于各项惩戒措施的压力,立即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主动履行到位5000000元,案件妥善执结。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报相关单位,对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迫于多重压力,为维持其日常经营及生活,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承担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任和义务,惩戒措施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彰显了司法权威。 案例四:安徽某农村合作银行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安徽) 安徽某农村合作银行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安徽某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9万元,支付相应利息;如不能偿付,安徽某农村合作银行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张某抵押的房产,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因张某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某农村合作银行向安徽省全椒县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张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经执行法院多次传唤,张某才到法院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还款问题。后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到约定还款日时,张某电话关机,执行法院到其家中发现早已人去楼空。2013年10月,张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公开发布。此外,执行法院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被执行人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张某在再次申请贷款遭银行拒绝后,迫于压力,主动到执行法院将所欠款项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相关联动单位通报。被执行人在贷款融资等方面受到限制,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巨大影响,故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信用惩戒功能得以有效发挥。案例五:侯某与郑某、安阳市某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案(河南) 侯某与郑某、安阳市某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决安阳市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侯某借款360万元及违约金,郑某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安阳市某医院及郑某没有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法律义务,侯某向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郑某和安阳市某医院均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只能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要求其主动履行,并多次到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一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进行强制执行。 2013年6月,执行法院依法决定将郑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执行法院向相关部门通报了郑某的相关失信信息,后郑某申请贷款收到了限制。被执行人安阳市某医院考虑到若自己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将会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行,最终安阳市某医院的投资人主动向法院提出承担还款义务,并与侯某达成和解协议,现正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通过对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相关联动执行单位及时通报失信信息,使被执行人在贷款融资方面受到限制。同时,相关信用惩戒措施的实施,产生了极大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力,在案件执行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杨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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