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修选官条例吁防制定与执行"两张皮"
本网讯 中新网北京1月17日电题:中共大修选官条例 学者吁防制定与执行“两张皮”
记者 阚枫 15日,官方公布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是中共时隔12年对此条例的一次大修。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征程开启之际,诸多选人新规备受瞩目。专家呼吁,要以更严厉的查处力度和更完备的配套措施,保障新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防止政策制定与执行“两张皮”。 干部选任德为先 “裸官”被拉进“黑名单” 15日晚间,长达11000余字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布后立即成为舆论焦点。这份新规在2002年中央颁布的同名《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与旧版比较,新版除了在篇幅上增加不少,更有诸多引人瞩目“原则”、“禁令”首次写入。 在开篇的干部选任原则中,新《条例》将对官员品德操守的考察提升到首要位置。除了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总体原则外,还特别提出“以德为先”的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在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张希贤看来,这是干部选任原则中一项极具针对性的调整。“在近年来官员违法违纪案件中,官德问题备受关注,官员队伍道德品质的整体下滑,引起来自社会的质疑和来自党内的担忧,必须从源头给干部队伍的道德品质把关。” 张希贤向中新网记者表示,“以德为先”写入选任干部原则是一大进步,但是实践中“官德”如何量化考核、评价把关,还需完善配套的测评和监管细则。 除了首次写入“以德为先”的大原则,《条例》在干部选任考察阶段还首次明文列出“六不用”,其中就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 “这实际上是把‘裸官’拉入了‘黑名单’。”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向中新网记者谈道,“考察”意味着干部选拔开始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在此设置“一票否决”的禁令门槛尤为关键。 汪玉凯说,近年来,“裸官”现象凸显,其腐败隐患被公众诟病,在一些地方出台措施治理“裸官”现象后,国家层面的这条规定对堵住“裸官”升迁路具有指导性。 除了“裸官”,汪玉凯指出,在“不予考察”的六种情形中,“群众公认度不高的官员”入列也值得关注。“现在一些地方,选人用人往往根据‘领导喜好’,而非‘群众喜好’,所以才出现跑官要官现象。但是如何客观真实测评群众公认度,这也需要更细致科学的配套措施。” 填补漏洞回应关切防“带病提拔”“火箭升迁” “针对新问题、新情况查补制度性漏洞,这是时隔12年大修选官条例的主要着力点。”曾参与2002年旧版《条例》制定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向中新网记者这样分析。如他所言,新《条例》中,诸多条文都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试图用制度变革回应社会关切。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被免干部短期内“偷偷复出”的现象,虽然有关部门不乏“符合相关规定”的模糊回应,但是社会质疑之声一直存在。 在官员复出方面,与旧版《条例》较为简单模糊的表述相比,新版《条例》做了严格的刚性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此外,近年来,一些地方屡屡曝出年轻干部被“火箭提拔”的现象,官员如何“破格提拔”引发社会讨论。按照2002年版的《条例》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这一简单模糊的表述一直被指存在漏洞。 对于破格提拔,新规增加了500余字的新表述,破格提拔的条件和标准被详细列出,并明确“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被免官员可以复出,年轻干部也可以破格提拔,但是必须有可参照、可操作的清晰条文,如果制度本身就是‘视情况’、‘原则上’的模糊表述,那么执行起来的变通与走样现象就更多。”竹立家说。 谈及年轻干部选任的问题,竹立家还特别强调,2002年的《条例》提出一句“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之后一些地方执行中就搞“一刀切”,片面追求干部年轻化,设置干部提拔的“年龄天花板”。 而新规的表述中,在“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之后,又补充道“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这样的补充,让各个年龄段的干部都能有一个良好的职业预期,调动大家扎实工作的积极性,这是一个选人用人的新指向,也是干部选拔制度更加科学、公平的保障。”竹立家说。 明晰纪检、巡视机构责权 杜绝新规沦为“纸老虎” “一万多字的《条例》最终能执行多少字?”“文字上的漏洞容易补,执行中的漏洞谁来补?”“旧规新规都挺好,怎么一级级贯彻才是关键”……对于中共时隔12年大修干部选任条例,网友们似乎更关注制度如何句句抓落实、字字见实效。 观察这份新《条例》,在保证选任规范、保障监督问责方面,特别明晰了纪检部门和巡视机构的责任和权力。 例如,对于用人失察失误、人事调整中的不正之风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等情况,新《条例》中,追责的对象除了“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还新增了“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此外,在2002年版的《条例》中,没有出现“巡视”一词。而在新版《条例》中,“巡视”一词多次出现。在干部考察阶段,新规就指出“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3年的第一轮中央巡视工作中,十个中央巡视组均在被巡视地找出“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在专家看来,同时听取巡视机构意见,也有助于加强巡视机构的权威性,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对干部起到震慑作用,实现反腐败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良性循环。 “这是新规的一大亮点,也是保障制度落实的一大举措。”汪玉凯表示,扩大纪检部门和巡视机构在干部选任中的发言权和话语权,让其真正担责,不走过场,既能起震慑作用,保障干部选任合法合规,也能严把选任干部的“清廉关”,防止“带病提拔”。 “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拉开之际,官方及时出台干部选任新规,其背后的“改革用意”也备受舆论关注。 汪玉凯称,干部队伍是改革的带路人和操盘手,能不能真正把老百姓认可、有改革意识、有创新精神的人才选拔上来,这是民众对选官机制的期待,也是衡量此份新规落实效果的关键。 张希贤也分析,全面深化改革最关键的就在于人的选用。选官新规出台后,就要以更加严厉的“违规查处力度”,保障权威性和执行力,“不能出现政策制定、执行‘两张皮’,不能让制度成‘纸老虎、稻草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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