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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销保险产品两部门出新规

2014-01-16 18:35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针对银邮保险代理过程中出现的“存单变保单”、产品适销不对路等问题,保监会与银监会今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及银行与险企之间的合作等做了进一步规范。

  银行应把合适产品推荐给合适客户

  新规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将合适的保险产品推荐给有需求和有承受能力的客户。通过系统自动生成,银行向客户提交保险公司制作的规范化的保险合同文本。

  但是,新规与2010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旧规)不同,增加对特殊人群销售保险产品的规定。即如果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保投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分期交产品的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保单不能由银行自动生成现场出单,银行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保险公司人员不得蹲点推销

  据知情人称,新规曾在征求意见时有意见提出,应不限制险企人员在银行销售网点提供咨询服务。但这个意见并未被采纳。记者发现,2010年的旧规已经明确,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分析人士指出,新规之所以坚持原有规定,就是要杜绝保险公司人员说服客户将“存单变保单”等违规行为发生。

  在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依据保监会2011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及两部门共同发布的相关规定,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职员。

  新规同时明确,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

  要求发展风险保障型产品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强调对险企及银行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的要求。前者包括意外伤害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等;后者包括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要求这两类险保费收入之和应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之内,向银监会及当地银监局,上报上季度这个比例的具体数字。

  如果达不到要求,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利益不确定险要有投保人签字

  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称,在销售过程中,新规强调确保投保过程反映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包括由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不得篡改客户信息等;要求确保投保人了解全面的保险合同信息,包括提供完整的合同资料、提供保费收据或发票等。

  对于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以及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时,如果保费与其收入不相匹配,比如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等,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犹豫期确定为收到保单后15日

  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一般应有犹豫期,亦即冷静期。新规明确,犹豫期为15个自然日,自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同时,新规对于保单中的“提示语”有明确规定。比如,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为:“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万能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犹豫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5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超过15个自然日退保有损失。”

  每家银行最多与3家险企合作

  新规明确,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要求,网点销售人员应按照商业银行的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应当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公示代理保险产品清单,包括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和产品种类等信息。不得使用“联合推出”或者收益率等类似理财产品的用语。

  发生投诉不得相互推诿

  新规明确,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在发生投诉、退保等情况时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如果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或由其他人代签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应要求商业银行限期予以更正。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联系客户说明保单情况、办理补签名等手续。

  同时,保险公司有通知义务。险企应在划扣首期保费24小时内,或在承保24小时内,向投保人的手机发送提示短信。提示短信应当通俗、简练,便于投保人阅读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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