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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女童遭性侵与乡村法律、道德困境

2014-01-12 13:12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大平山镇一名留守女童,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遭到村里十余名中老年人性侵。性侵的事实,最终因法院的判决而得以确认,涉案中老年人分别获刑。第一次性侵发生时,女童只有11岁。法院判决后,女童及其家人却遭受了村民的“敌视”,“都是她,把那些老人送到了牢里。”有村民说,“都是那个小女孩主动的”,去到老人屋里,向老人要钱,并问老人“要不要啦”。(1月8月《楚天都市报》)

  这一事件暴露出乡村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

  村里人对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排斥,除了法律意识淡薄之外,其所反映的一些问题未必是虚假的——即,受害女童小雨,在某段时期内,可能真的曾“主动”询问某些老人“要不要”,来换取金钱。虽然在法律上,不满14周岁的小雨并不具有性自主权,其也未必清楚此举对她自己意味着什么,但是,她可能真的会“自愿”通过此事来交换金钱,以满足自己对零食等的欲望。

  究其原因,当一个无法明辨是非的孩子,产生了某些不得不用金钱来达成的欲望时,但有可能用自己发现的某种方式来获取金钱。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小雨的父母由于在外打工,无论对其错误的认识予以纠正,而其身边的其他成年人,要么是施害者,不可能帮其纠正,要么是看笑话者,也不会帮其纠正,导致其放任了自己以性换金钱,也放任了他人的伤害。

  老年男性仍然有性需求,平时,这种需求是被忽视了的,但在此事中我们能够看到,这种需求并没有因为人们忽视而消失,它可能一直在寻找自己的发泄渠道,在某种情况下,甚至存在通过非法途径发泄的可能。

  与年龄相当于自己孙女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自愿”还是不自愿,无论自己付没付钱,都是一种“丧良心”的行为,是为传统道德所不能容的。但是遗憾的是,我们看到,在这些中老年男性发泄欲望的时候,不仅法律没有起到约束作用,道德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说明,乡村道德建设亟待加强,乡村道德意识的薄弱甚至是某种程度上的缺失,也是导致此事发生的重要因素。

  在乡村,现代法律意识没有得到普及,传统道德意识也已经式微,甚至在一些人身上已经不复存在,而新的道德规范除了大而化之的爱国家、爱社会等等之外,又很少有爱家人、爱身边人等等内容。就像这十余名中老年人所表现出来那样,只要自己舒服了,哪管对方是不是只有十一二岁的孩子。而村里人对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排斥,则说明,当地的主流道德中,鲜有人以此为耻。

  这样的道德环境和法律环境,受害者绝不会止于小雨这样一位留守女童。而且,受害者也不会仅仅是留守女童,其他所有的人,无论是老人还是中年人,无论是女人还是男人,都有可能成为不同形式伤害事件的受害者。所以,如何加强乡村法治建设,如何加强乡村道德建设,是有关各方亟需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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