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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严查危害环境渎职犯罪 斩断污染背后渎职“黑手”

2014-01-08 19:17来源:人民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2013年11月上旬,广东深圳明湖城市公园景观湖因污染出现死鱼,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将对相关管理责任单位进行倒查。

新华社记者 毛思倩摄

  新华社记者 周 华摄

2013年10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环保局举行“12369环保热线开放日活动”,邀请市民代表接听投诉电话,了解投诉程序。

新华社记者 丁海涛摄

2013年12月30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正式发布。公报称,我国有约5000万亩耕地受到中、重度污染,已经不适宜耕种。

当全社会都将目光聚集围追堵截污染源上时,环境污染的另一只“黑手”——环境监管渎职犯罪却往往被人们所忽略。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生态环境领域即被确定为专项工作重点之一。

危害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环境监管失职等

2012年1月,广西龙江河发生严重镉污染。两家企业将高浓度含镉废水直接排入溶洞竖井内,结果导致河水镉含量超标约80倍。事后,广西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曾觉发、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蓝群峰、副大队长韦毅三人因环境监管失职罪被检察机关提起诉讼。2013年7月,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名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

“从目前曝光的一批破坏环境污染事件看,一些地方在县域经济发展上依然存在以廉价资源换财政收入和先发展后治理的思想观念,导致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不力。更有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为了一己私利无视法律、严重失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李文生表示,近年来重大污染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生态环境,必须严厉打击危害环境的渎职犯罪。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明显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1至10月,共查办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889件1119人,其中不乏河南洛阳“红河谷”事件、昆明东川“牛奶河”事件等影响广泛的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时发现,危害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环境监管失职等罪上。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违法排污行为监管不力,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有的则是超越职权,放违规项目过关,甚至大搞权钱交易,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还有的是滥用职权,随意免征、减征排污费、环保罚款等,或者对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缺乏监督管理,造成环保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在相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为基层监管人员,且案件关联性强,常常是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

此外,与环境有关的渎职犯罪还有一个鲜明特点:造成的损失后果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在检察机关查办的相关案件中,有406起重特大案件,共造成人员死亡25人,造成经济损失31.08亿元。

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是查办环境监管渎职案的主要困难

无处不在的环境污染背后往往都隐藏着渎职犯罪的影子,但只有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些渎职者才会被曝光乃至法办。“查办环境监管渎职类案件是检察工作的难点之一。”一位查办过类似案件的基层检察官感慨。“办理危害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体现了办理渎职犯罪案件‘四难一大’的特点。”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渎职案件检察处副处长于小平说,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是查办该类案件面临的主要困难。


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广泛性,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的受害对象又是群体,缺乏明显且具体的受害人。因此,除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之外,危害环境的渎职犯罪行为往往难以被发现。在检察机关查处之前,这种行为早已经长期存在。  此外,环境损害一般需要经过漫长时期的逐渐积累,渎职行为导致的潜在性环境污染危害后果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常常让检察官难以判断。而且,如何分清不同监管人的责任、监管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危害后果的法律认定都存在一定困难。

“环境监管的行政执法主体多,包括环保、林业、农业、国土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配合,容易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于小平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也是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往往‘以罚代刑’,对于环境污染类案件一罚了之,不走司法程序,客观上放纵了渎职行为的发生。”而一些执法单位在案件移交后久拖不查,或者因为案件证据、赃物处理等分歧而不予受理,这也影响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的积极性。

此外,从法院判决情况看,危害环境的渎职案件实刑判决率比较低,轻刑化现象比较严重。一些地方也常常要求环境监管服从于地方经济发展。这些因素都让检察机关在查处此类渎职犯罪中面临重重阻力。

各地严厉查办危害环境的渎职犯罪,重点关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查办危害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难,不是就此放松要求的借口。近年来,最高检一直都在不断强化查办此类案件的力度。在最高检组织开展的一系列查办渎职犯罪专项行动中,环境监管领域均被列为重点领域;2012年11月,最高检印发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第一起案例即是环境监管失职案;2013年6月,最高法与最高检公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以及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加重、从重和从宽情节,司法机关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在法律适用方面更为完善。

各地严厉查办危害环境的渎职犯罪工作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广东省2013年1至8月共立案查处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案件381件440人,超过2010年至2012年三年查处人数的总和;海南省查办的涉及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占同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32.1%,立案人数较去年同期上升一倍;江苏省检察机关仅2013年上半年就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135人提起公诉。

针对查办危害环境渎职犯罪案件的“四难一大”问题,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深入研究犯罪特点,拓宽案源渠道,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优势,狠抓案件查办质量。同时,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预防建议和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也被检察机关予以重点关注。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在接受采访时就表示,针对环境污染犯罪,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通过走访公安机关、环境执法机关、查询“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关注新闻媒体相关报道、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注意发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对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犯罪要及时立案查处,加大对相关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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