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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规范央企资产转让 不得限制受让方资格条件

2014-01-08 18:11来源:京华时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国资委日前对央企下发通知,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据WIND数据统计,央企上市公司中,去年前三季度亏损的达50家,总计亏损194亿元。截至第三季度,*ST远洋、中国铝业、中海集运、*ST二重、中海发展、招商轮船、华电能源等7家上市公司分别都有处置资产的情况,包含已处置和拟处置资产估价达284亿。这些企业甩卖资产是为避免往后退市的风险,不过许多资产转让其实是从上市公司转让给母公司或母公司旗下关联公司,并未从实质上扭转央企整体业绩。

国资委要求,央企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公示。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通知》也明确了一些无需进场交易的例外情况。如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由中央企业负责审核批准。(记者廖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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