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深山中办印刷厂 伪造品牌酒注册商标获刑
本网讯 中新网宁德1月2日电 (潘喆)五人合伙深山中开办印刷厂,伪造印刷茅台等品牌酒注册商标标识2万余件。福建霞浦县法院2日披露,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杨某淼等6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缓刑均为1年,并处罚金2至3万元人民币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间,杨某淼、陈某雅、杨某武、陈某广、谢某穗等人合伙在霞浦牙城镇棋盘岭山中的一棉花厂房内开办印刷厂,伪造印刷多种品牌酒类外包装材料,董某炮担任印刷师傅,指导印刷假酒外包装材料。 2012年7月19日,警方抓获陈某广、查获印刷厂,当场查获印有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标识卡纸11609张23218件、印有苏酒注册商标标识的卡纸10件、印有酒图案防伪标识的卡纸20848件、印有贞元增酒名称的卡纸4340件、对开双色单面胶印机1台、碘镓灯晒版机1台、KA2680凯马福来卡货车1辆等物。 2012年12月10日,陈某雅、杨某武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21日,谢某穗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另查明,谢某穗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淼、陈某广、谢某穗等6人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3228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陈某雅、杨某武在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谢金穗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到案后还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可从轻处罚。杨某淼、陈某广、董某炮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六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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