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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牛:司法公信的“四维”构建

2013-12-31 12:27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司法公信不仅限于公众对裁判结果的信任,提升司法公信是一项系统性的长期工程,而强化司法公信的“四维”构建,无疑将为司法公信提分增速。

从司法工作复杂运行过程来看,提升司法公信是一项系统性的长期工程,必须要从强化司法结果公信、司法过程公信、司法队伍公信和司法环境公信的“四维”进行构建,方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提升司法公信的核心在于强化结果公信。法院的执法办案工作最终表现为一定的“产品”,如裁判、调解等等。结果公信是公众对“司法产品”的信任。因此,必须要转变“结案了事”的观点,改变单纯追求案件数量的考核思路,正确看待调解和判决的关系,建立“案结事了”工作机制,强化释法明理,争取当事人服  判息诉;必须要转变“就案办案”的倾向,改变机械、被动办案的弊端,统筹考虑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实现三者有机统一。

提升司法公信的基础在于强化过程公信。司法工作的本质是精密细致的程序化操作。过程公信主要是指公众对司法的各环节、各程序、各行为的信任,其是司法公信的基础性环节。因此,必须要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的衔接制约,严格监控工作节点,避免出现权力滥用,确保司法节奏科学高效、司法态势良性运行、司法行为严谨规范;必须将诉讼权利监督制约审判权贯穿诉讼全程,着力保障当事人立案时的起诉权和知情权、庭审时的参与权和辩论权、执行时的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诉讼各阶段的司法行为紧密衔接、程序无瑕;必须要推进庭审公开、文书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增进公众对司法行为的切身感知,提升司法过程的可接受度。

提升司法公信的保障在于强化队伍公信。“徒法不足以自行”,再精良的法律也得靠人来执行。法官作为法律执行者,其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当前,加强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已成为基础性工程和战略性工作,因此,必须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完善法官绩效考评机制,不断加强正规化建设;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注重提高法官的裁判能力,不断加强专业化建设。此外,还必须要下大力气推进廉政建设,转变错误习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实现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提升司法公信的支撑在于强化环境公信。司法公信有赖于司法运行的环境质量,一个处处尊重法律规则、敬重司法权威的社会环境无疑会成为司法公信的重要支撑。当前,我国司法运行的环境面临诸多不利因素,突出表现为法律信仰缺失、司法权威不高等。因此,必须要加强内部环境建设,压实法官的办案责任,量化考核法官工作业绩,增强法官的职业自信、职业认同,创造公平公开竞争的工作氛围;要加强法院外部环境建设,尊重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表达权利、维护权益的诉讼行为,通过开设官方微博、推行文书上网、宣传剖析个案,引导公众正确看待诉讼风险,尊重认同裁判权威,切实为执法办案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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