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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防办原副主任受贿40万获刑10年

2013-12-30 12:50来源:广州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省人防办原副主任莫远航受贿40万元 曾获评“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

昨天,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副主任莫远航涉嫌受贿一案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莫远航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司机牵线帮人办取保

经查,莫远航于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任江门市委常委、委员和市纪委书记;2008年8月29日开始,任河源市委常委、委员和市纪委书记。2008年11月,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五洞红岭石场(以下简称红岭石场)因非法制造爆炸物被江门公安局蓬江分局立案侦查,石场经营者黄某被依法逮捕。

2008年12月,红岭石场股东陈某明、陈某华(均另案处理)经人介绍,找到曾经担任莫远航司机的江某(另案处理),希望帮忙找关系为黄某办理取保候审。

在江某的介绍下,陈某明、陈某华于2008年12月送给被告人莫远航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莫远航遂要求江门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为黄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黄某被取保候审后,与陈某华、陈某明一起,在江某的陪同下再次送给莫远航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表示感谢。

综上,被告人莫远航共计收受红岭石场股东贿赂款人民币四十万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远航两次共计收受红岭石场股东贿赂现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被告人莫远航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符合该条规定,构成斡旋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人莫远航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否认受贿提出上诉

宣判后,被告人莫远航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而在此前的庭审中,被告人莫远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当庭予以否认,并称与3名行贿人不认识,也从未过问过红岭石场的案件。

另外,被告人莫远航还辩称,指控的事发时他已调离江门,当时所任职务与帮忙办理取保候审的江门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之间也缺乏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不构成刑法388条所指的斡旋受贿。

莫远航

莫远航于1959年12月出生于粤北山区,历任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江门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河源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案发时莫远航调任省人防办副主任。莫远航曾是检察系统的标兵与旗帜,被誉为“打虎英雄”、“粤北反贪尖兵”。1995年获评“全国模范干部”;1996年获评“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称号;1997年获评“中国十大青年卫士”称号。(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李凌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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