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部委法典 >

瞒报配偶子女房产情况官员不得提拔

2013-12-30 12:22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据新华社电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

《通知》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通知》明确,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通知》提出,今年起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据了解,抽查核实工作主要是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对象进行重点核查。

干部须报告哪些个人事项?

范围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内容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