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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013-12-29 12:31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是人民司法的灵魂。

  当下,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各领域全面转型发展的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反映到司法领域,不仅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还期待保护更为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享有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享有参与权和监督权。

  只有让司法公正成为“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成为“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成为“被认同的权威”,才能确保人民法院肩负起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愿望。

  这就要求必须全面推进司法公开。

  推进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原则、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司法公开制度是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就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此后,司法公开原则一直为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所确认。因此,推进司法公开,不是法院的权力,而是责任,是义务。

  推进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民主的有效路径。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让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目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司法公开的过程,既是沟通民意的过程,又是群众参与司法的过程,还是直接生动的法治教育过程,是提升全民规则意识、法治素养的有效方式。

  推进司法公开,是监督制约司法权行使、确保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司法权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正司法必不可少的要素。公开是监督的有效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司法工作的随意性,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实现司法公正、廉洁。

  推进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显现以及网络时代民众政治参与度的空前提高,中国司法普遍面临着公众认同感和司法公信力相对缺失的考验,涉诉信访问题、不信任司法的现象较为突出,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究其原因,有些案件并非实体处理不公,而在于司法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行举止、裁判文书说理程度都有可能影响到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判断。实践证明,司法公开是缓和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紧张关系的润滑剂。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加大了推动司法公开的力度,先后发布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多部司法公开文件。尤其是最高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从落实中央精神角度出发,建立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为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及时、全面、便捷地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提供了服务与保障。

  多年来,各级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法院领导对司法公开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不到位,甚至有畏难、抵触情绪;有的法院只满足于选择性公开,公开内容不多,公开力度不够,甚至流于形式;有的法院对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司法关切缺乏及时有效的回应,导致工作被动等。

  落实最高院部署,推动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需要有破釜沉舟的勇气,需要有得力的抓手,需要有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和智慧。浙江高院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对阳光司法进行指数量化测评,就是一个积极的尝试。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测评表明,科学的测评指标和客观的测评结果,是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抓手,有助于让各级法院直观地了解自己在司法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其他法院之间的差距,也有助于有针对性地找到完善的路径。

  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首次提出提高司法透明度,司法公开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路径,也给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时代的要求。各级法院要不断更新观念,克服畏难情绪,将深化司法公开作为改进法院工作、提升司法水平的有利契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各级法院的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推动下,司法权的运行会变得更加透明、更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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