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将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
本网讯 正义网北京12月26日(记者 徐盈雁 见习记者 许一航)检察业务部门设若干主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为办案组织的负责人,对案件办理负主要责任。以主任检察官为基数,配备其他检察官和辅助人员若干名,组成办案组织。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检察机关将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就建立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改革试点以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为目标,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为核心,以建立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组织模式为基础,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为重点,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权限,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改革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职业特点、检察队伍管理和法律监督运行要求的组织结构、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配备主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实行员额制,设置数量根据所在检察院办案数量和检察官队伍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按照本人申请、政工部门综合考评、报院党组决定等规定程序任免。二是建立办案组织。整合内设机构,探索设立相应的主任检察官办公室。三是确定主任检察官职责权限。依法划分主任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及检委会在执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案件处理决定可以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办案组织独立作出。属于主任检察官有权决定的事项,主任检察官对其决定负责。检察业务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案件审核、案件办理和行政管理。四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完备的执法办案监督制约制度体系,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和执法办案质量。严格落实检察长、检委会审批决定制度,加强检察长、检委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领导和监督。五是落实主任检察官待遇。 根据高检院安排,2014年年底前,省级检察院将就开展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高检院将总结交流经验做法,研究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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