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修法加强军事设施保护 加强军地之间沟通
本网讯 中新社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蒋涛)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在明确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标准、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等方面作出修改,加强军事设施保护。
中国于1990年制定军事设施保护法,并于2009年进行了首次修改。该法实施以来,对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深入推进,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戚建国在当天就草案向会议作说明时说。 戚建国指出问题包括:军地之间沟通协调不够,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界定和标准、军事设施保护范围不够明确、规范,军事设施现有保护措施不能适应需求,需要从高技术应用等多方面进一步加强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戚建国说,在本着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二者协调发展等思路指导下,草案从完善统筹兼顾机制和措施、明确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标准、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等方面作出修改。 在完善统筹兼顾机制和措施方面,草案指出,在规划和具体建设中,军地双方要相互兼顾、相互避让。地方编制规划、安排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需要,征求军事机关意见,避开军事设施;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等。 在明确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标准方面,戚建国说,草案规定了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完善了军事设施的保护方式,并全面规范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戚建国指出,草案主要是从加强内部和外部保护两方面完善军事设施保护的措施。 如:在加强内部保护方面,草案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对军事设施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监控和技术防范举措。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活动要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等。 在加强外部保护方面,草案重点规范了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等的保护。同时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主动作为,发现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要及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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