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将被暂停
本网讯 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电视购物广告监管执法力度,强调不遗漏违法主体,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机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等媒介广告的监测检查范围和频次,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和曝光夸大产品功效、内容虚假等严重违法电视购物广告。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工商机关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大众传播媒介以及互联网站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严把广告发布关,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屡次发布严重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暂停其广告业务,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同时强调要加大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查处力度。各地工商机关要依法追究相关违法主体责任,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一并处罚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遗漏违法主体,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发布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行为。 《通知》还要求各省级工商机关加强电视购物广告案件的督办指导,组织协调本省办案部门协同查办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查处外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查处,并同时移送广告发布合同、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移送机关。 《通知》同时曝光了“祖灵芝清斑霜”、“伊屏清斑”、“圣高御容本草霜”、“古方生发液”、“老樊家净斑”、“叶赫那拉乌发散”等严重违法电视购物广告,要求严查涉案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查办与移送工作。(国际在线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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