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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用人单位逾期付劳动报酬须额外付赔偿金

2013-12-22 12:17来源:新华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20日专电(记者李云平)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最新出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支付劳动报酬必须向劳动者额外支付赔偿金。

根据最新规定,内蒙古各个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赔偿金。其中,逾期1个月以内的,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逾期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按应付金额8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逾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按应付金额10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内蒙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情况,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并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额外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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