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院判决申领综援需居港7年被判违法
本网讯 原标题:申领综援需居港7年被判违法 香港终院判决掀波澜
申领综援需居港7年被判违法 港终院判决掀波澜(港澳在线) 行之近10年的香港申领综援计划受到冲击。 香港终审法院17日裁定,申领综援需在港居住满7年的规定违法。终院是在审理一名居港未满7年的内地新移民申领综援被拒的司法复核上诉时,5名法官一致做出的这个裁决。 法官认为规定有违基本法 综援是指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简称综援。港府对申领综援者规定之一,就是要在港居住满7年或18岁以下者。递交申请及审查发放工作由香港社会福利署负责。 据香港媒体报道,持单程证来港的内地62岁孔姓妇人,居港未满7年,丈夫离世,她申领综援被拒,因不满当局规定申请司法复核,在原讼庭及上诉庭均被判败诉后,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审法院17日上午由 5名法官一致裁定上诉得直(获胜),宣布申领综援需在港居住满7年的要求违宪。 法院认为,住满7年才能申领综援的规定违宪,因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36条,香港居民有权享受综援计划的社会福利待遇,虽然政府有权修改待遇,但有关修改必须受到法院在宪制层面的复核。 港府认为对开支构成压力 政府一方辩称,限制居港时间,目的为节省金钱,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可长期维持。法院认为,7年居港的限制规定,与“单程证家庭团聚政策”及“年轻化人口政策”这两个社会政策有所抵触。即使引入居港年期规定,所节省的金钱款额也微不足道,认为有关限制明显没有合理基础。 行政会议成员叶刘淑仪表示,该判决将对政府应付综援开支造成压力。她说,自1997年后,政府各项开支以社会福利开支为最高,升幅达到179%。 对于判词指政府提出限制所节省的金钱是微不足道,叶刘淑仪表示,2001年的“庄丰源案”,终审法院当时指出,回归43个月内,内地人在港所生的子女只有1991人,但现时已升至约20万人,很难评估这些开支是否微不足道。在被问到政府应如何应对此事时,叶刘淑仪说,要研究判词后才能回应和评论,但她相信,如果开了先例,未住满7年可领综援,可能会引致大批未住满7年的人申领综援。 学者称法院裁决冲击港府 香港大学社工系讲座教授周永新说,终审法院的裁决对政府会造成很大冲击,因为除了综援之外,所有涉及需要居港满7年永久居民身份的服务及福利政策,都有机会需要改变,包括公屋申请资格等,相信牵连将会十分广泛。 身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香港大学法律系教授陈弘毅表示,终审法院在判决中,未解释《基本法》36条所指的“社会福利”,除综援以外还包括什么,如果将来有涉及其他福利政策的诉讼,法院要进一步裁决。而社区组织协会相信,裁决结果能帮助新来港单亲家庭,解决生活困难。 工联会的立法会议员邓家彪对此持开放态度,他认为,内地在保障居民生活方面有一定基础和系统,到港后失去内地的福利,出现7年的“真空期”,令这些家庭陷入困境时更痛苦,现时应用更积极的角度,看待终审庭的判决。他还认为,综援制度必须更改,希望就业方面可以帮助新移民,使他们不用申领综援。佚 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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