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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非法证据范围及把握标准有待厘清

2013-12-10 18:16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必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严格落实新刑诉法关于保障人权的各项规定,要更加重视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和其他权利,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自今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情况如何?执行中还存在哪些难点?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就此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专访。

拓展职权同时限定行使边界

《法制日报》记者: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许多新职责、新任务,对检察机关文明规范执法有哪些深远影响?

陈国庆:新刑诉法拓展了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空间,同时又对检察权的行使设定了很多新程序、新制约,限定了检察权行使边界,对检察机关文明规范执法提出了新挑战。

进一步拓展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领域和途径。新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强制措施,增强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改革审查逮捕的程序,细化了逮捕条件和公开程序;改革案卷移送制度、再审中强制措施的使用等规定,完善了公诉制度;特别程序一编,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四项特别程序分别作出专章规定,而这每一项都事关社会管理制度建设,每一项都有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全面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形成科学完整的监督机制。新刑诉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各项规定,强化了监督效力,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

对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对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办案方式、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必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严格落实新刑诉法关于保障人权的各项规定,更加重视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和其他权利,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多措确保新旧法有序衔接

《法制日报》记者:一年来,最高检在推进落实新刑诉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陈国庆:首先是统筹抓好新刑诉法的学习培训。按照学习培训全员覆盖的要求,以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全面学习培训,引导广大检察干警准确理解和把握修改后刑诉法的立法精神、法条规定和法律适用。

抓好司法解释和执法规范的修改、完善、清理工作。最高检修改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新刑诉法涉及检察工作的一些概念、条文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界定,对于保证检察机关严格履行职权,规范执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修改印发《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出台《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与相关部门会签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规定》等文件。

抓紧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新旧法实施有效衔接、有序过渡。对于符合新刑诉法的现有机制继续抓好贯彻落实,同时适应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等制度。

加强重点问题研究,妥善处理好新刑诉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下级检察机关反映请示的关于新刑诉法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认真研究,紧密结合实际,科学提出对策措施,确保新刑诉法在检察工作中得到落实。

研究部署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最高检组织研发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除监管场所监督以外的所有检察业务的受理、办理、流转、审批、用印等全部网上运行,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信息高度共享,形成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大型执法办案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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