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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评温州民间融资法规出台

2013-12-10 12:20来源:中国经济周刊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今天阳光明媚,民间借贷也终见阳光!”11月22日,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连发6条微博,“民间借贷法制化的破冰之旅,对拯救处于危机之中的中小企业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长期推动民间借贷立法的我,觉得振奋!”

周德文的兴奋源于当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一部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这是中国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

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发展民营银行等一系列金融改革提上日程。仅仅一周之后,《条例》即获通过,对于温州民间融资的此次破冰,有人将其称之为金融改革的“小岗村试验”,或将激活中国金改的一池春水。

“中小企业是最大受益者”

对于多数中小企业而言,民间借贷不但是获得资金的主要方式,也是民营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试验场”。然而长期以来,民间融资游走于灰色地带,政策打压、资金链断裂、企业家出逃等等恶性事件,引发颇多争议。将民间融资合法化、规范化,成为当前金融改革的当务之急。

“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融资大多是靠民间借贷。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没有足够的固定资产抵押,又找不到担保人,很难符合银行的贷款标准。”一家从事农业机械进出口的企业老板对《中国经济周刊》坦言。据全国工商联调查,全国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

银行融贷无门,民间借贷则无法可依。数据显示,2011年3月温州民间借贷月利率达15.381‰,个别民间借贷年利率甚至超过180%。2011年8月高利贷泡沫破裂后到第二年5月短短不到一年时间,温州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2000余件,案件总标的额高达210亿余元。

温州百先得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叶剑平表示,温州原本有丰厚的民间资本,但找不到合法规范的民间借贷渠道,使得利率虚高,民资与民企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平台,只有将民间资本借贷由“地下”变成“地上”,才能形成有利于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金融体制,而中小民营企业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2011年民间融资高利贷泡沫破裂后,温州金融改革被推至前台。2012年3月,国务院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随后公布的12条金改实施细则中,规范发展民间融资被放在了首要位置。

以地方立法倒逼全国立法

2011年10月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到温州考察。从当年4月开始,无论是频发的老板跑路,抑或偶发的事主跳楼,温州民间借贷风险失控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当天的座谈会气氛严肃”,周德文向温家宝建言,应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立法,“温总理对此十分认同,指出要对民间借贷积极加以疏导,尽快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周德文说。

作为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2012年2月28日,周德文将其参与起草的《民间借贷法》(立法建议稿)呈交给全国政协副主席、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罗富和,随后,《民间借贷法》建议稿形成提案,送交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案得到了相关部门的积极肯定,立法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周德文说。

2012年“两会”期间,民间借贷立法问题颇受关注。民建中央在提案中建议,应适时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也提出,要及时研究出台加强民间借贷管理的法律条例。

然而,全国立法相对周期较长,出台一部法律往往需要至少5年时间,周德文表示,在积极推动全国立法的同时,近年来各方开始转向推动立法程序相对简单的地方民间借贷立法,希望通过地方立法,推动民间融资合法化破冰,进而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周德文告诉记者,11月22日《条例》通过数天以来,不断接到全国各地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的电话,希望能参照浙江省出台《条例》的经验,在省一级政府通过民间借贷立法,“很多地方政府邀请我去讲学,解读《条例》的具体内容,介绍温州的成功经验,帮助他们度过民间借贷危机。”在周德文看来,如果全国各地都纷纷设立自己的民间借贷融资法律,或将倒逼全国性立法加快。

“借贷利率不得超过48%”被删去

新公布的《条例》内容,打通了民间借贷、企业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融资三大民间融资通道。

《条例》作为全国首部关于地方民间融资的管理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周德文表示,定向债券融资合法化为中小企业发行债券扫清了障碍,此前事实上发行债券成了大型国有企业的特权,而此次《条例》规定,只要是在温州市区域内注册的企业,都可以参与债券融资。与此同时,定向集合融资这种私募融资方式,由于发行者不必向证券管理机构办理发行注册手续,降低了融资门槛,为中小企业建立了直接融资渠道。

《条例》出台后,民间融资不仅取得了合法地位,同时对借贷流程做出了相应规范,大大降低了借贷风险。

例如《条例》中首次规定大额民间借贷要强制备案。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或涉及的出借人达到30人以上时,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报备。

对于借贷利率,《条例》同样做出了规范,“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从其规定”。虽然此前备受关注的设定48%利率上限的规定并未出现,但周德文表示,未来民间借贷全国立法中,希望能够就此次《条例》中未能突破的一些条款继续讨论。

据了解,《条例》初稿呈送北京征求意见时,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斧正修改,“借贷利率不得超过48%”这一规定在最终通过的《条例》终稿中被删去了。相关部门认为48%的上限与现行法律中“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4倍”相互冲突,由于地方性法规必须服从全国性法规,除非进行全国性民间借贷立法,利率上限的规定难以通过。

周德文表示,当初之所以设定48%的利率上限,是参照了境内外的一些相关法律,如中国香港的放贷人条例、日本的贷款人条例等,为民间借贷设置了如51%的利率红线,《条例》起草小组为谨慎控制民间借贷利率上扬,设定48%作为民间借贷的警戒线,对超出这一利率的借贷行为进行制裁,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

《条例》作为温州金改的重要成果,民间借贷、企业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融资三种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化,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与融资贵问题。温州有40多万家中小企业,绝大部分企业难以得到银行支持,《条例》实施后,对拯救处于融贷危机之中的中小企业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记者 胡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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