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法律援助条例
本网讯 12月1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重点对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据了解,该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2007年1月10日发布的《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陈春明介绍说,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于对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界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条例规定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条例规定,法律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得拖延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不得将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转交他人办理,不得收受任何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受援人隐瞒案件基本情况或者泄露案件当事人隐私。 律师事务所违反条例规定的,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据了解,2012年,江西省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23000多件,其中属于诉讼、仲裁类的超过一半,而执业律师仅3400多名。由此条例规定,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每年应当承办至少两件法律援助案件,但法律援助机构未指派或者安排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资源,合理调配法律援助人员跨行政区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记者郭宏鹏 黄辉 实习生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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